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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英国最高法院在关于刑事诉讼中间上诉的判决中,根据《商标法》第92条(1)款作出判决。

第92条(1)款涉及与商品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其内容如下:

(1)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为目的,或故意给他人带来损失,并且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下列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a)将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或很可能会被误认为是某一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上;或

(b)销售或出租,许诺出售、展销,或分销带有或其包装上带有上述标识的商品;或

(c)在其经营过程中,为其或他人实施任何(b)项所述违法行为目的而拥有、保管或控制此种商品。

被告(1家公司和2个个体)从事欧盟境外制造的服装和鞋子的进口和销售。

据悉许多商品带有类似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拉尔夫.劳伦(Ralph Lauren)、阿迪达斯(Adidas)和安德玛(Under Armour)。

虽然有些商品疑似假冒商品,但大部分商品的制造在最初已获得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但是这些产品的销售却未获得授权。

法官修斯(Hughes)代表法院说:“有些商品可能是根据商标所有人已经收回的许可制造的。商标所有人收回许可的原因可能是其对商品质量不满,并且不准备将此类商品像自己的商品那样在市场上销售。收回许可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的。”

英国最高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只有当灰色市场上的商品是“真正的假冒”商品(而非合法商品)时,销售商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即被告)称,第92条(1)款(b)项中“此类标志”(such a sign)一词指的是(1)款(a)项中规定的标志,这意味着(b)项只适用于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相关标志的商品(即非灰色市场上销售商品)。

但是英国最高法院不同意该观点,判定第92条(1)款(a)项、(b)项和(c)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定义很清晰,它们“不是累积的,而是独立的”。

休斯表示:“没有任何理由扭曲第92条(1)款(b)项的表达以排除灰色市场交易行为。”英国最高法院驳回其上诉,并命令初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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