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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三星在对苹果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最高法院以8-0作出判决,撤销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该上诉法院曾命令三星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而向苹果支付3.99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3.99亿美元是三星销售侵权智能手机的全部获利。
此次诉讼涉及的专利号为D618677、D593087和D604305。D618677专利是智能手机的机身正面圆角矩形设计,D593087专利是智能手机底部周边的边框设计,D604305专利与屏幕上的应用程序图标网格形状有关。
美国《专利法》第289条规定,一方因侵犯另一方外观设计专利应承担支付产品全部获利的责任。
但三星反对根据全部获利支付损害赔偿,并于2015年12月提起复审令。
2016年3月,最高法院批准该复审令,口头辩论于10月举行。
12月6日,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传达了法院的意见。
她说,“今天我们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在多部件产品诉讼案件中,‘制品’究竟是指出售给消费者的终端产品,还是也可指产品的某个部件。”
她认为,“制品”这个术语的含义很宽泛,既包含“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包含该产品的某个部件”。
最高法院称,联邦巡回法院对“制品”的狭义解读与美国《专利法》第289条的规定不一致。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曾认定侵权智能手机的部件不可能是“制品”,因为“消费者不会单独购买智能手机的部件”。
另外,法院拒绝对“每项争议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品究竟指的是智能手机,还是指智能手机的某一特定部件”作出决定,因为双方都没有进行充分的概述。
最高法院称,“解决该问题没必要这样做,联邦巡回法院可以处理在押候审中的剩余问题。”
案件已被发回下级法院复审。 (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