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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仍未遵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双方复议程序(IPR)。在《网络设备、相关软件和组件》(第337-TA-945号文件)中,ITC驳回Arista提交的请求,即在ITC对Arista对PTAB的最终裁决(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不能授予专利)提起的上诉案作出裁决前,ITC应中止或者撤销有限排除令(LEO)和禁止令(CDO)。
在ITC调查中,思科系统公司(Cisco Systems, Inc)起诉Arista网络公司侵犯其6项专利,包括美国第7224668号和第6377577号专利。在抗辩过程中,Arista向PTAB对第7224668号和第6377577号专利提出IPR。最终,PTAB裁定,Arista违反了《关税法》第337条,侵犯了第7224668号和第6377577号专利。2017年5月4日,ITC发出救济令。此后不久,PTAB发布单独的最终书面裁决,裁定第7224668号和第6377577号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不能授予专利。Arista向ITC提交紧急请愿书,要求在对PTAB下达的最终书面裁决提起的上诉案作出裁决前,中止或者撤销救济令。
在请求中止或撤销救济令时,Arista必须向ITC证明满足《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条(k)款和《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210节第76条要求的情况发生了变化。ITC裁定,在USPTO发布撤销权利要求的证书前,PTAB作出的专利无效的裁决不能作为最终裁决。在所有的上诉权利用尽或者在有效期内未提起上诉时,才可以发布此类证书。即便用尽所有的上诉权利需耗时一年,而在此期间Arista仍会受救济令的约束,但是ITC不愿在PTAB对上诉案作出裁决期间中止或撤销救济令。
启示
尽管在联邦地区法院,IPR仍是抗辩侵权诉讼的有效工具,但这却不再适用于ITC的诉讼。若在ITC遭遇指控前提交IPR申请,则被告很难在ITC发出救济令前获得PTAB的最终书面裁决。此外,正如此案,即使被诉人能获得PTAB的最终书面裁决,在对PTAB裁决的所有上诉权用尽和USPTO的局长发出撤销不可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证书前,ITC可拒绝终止或撤销救济令。鉴于上诉时间很长,救济令对被诉人企业已造成损害,除非被诉人采取规避措施。(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