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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大麻产业可能正面临着有关新大麻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大转变。在美国司法部部长于近期宣布要将大麻从“附表I”转移到“附表III”的物质列表之后,大麻育种者似乎有可能根据《植物品种保护法》(PVPA)为其高四氢大麻酚品种寻求保护。这一变化再加上美国农业部一直在调整有关大麻的立场,为那些正在驾驭大麻行业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格局的管理者们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自《农业法案》于2018年生效以来,大麻育种者已经能够根据PVPA来获得有关“Delta-9-THC含量低于0.3%的新品种”的长达20年的专有权利。不过,这种保护仅限于低THC含量的大麻品种,而高THC含量的大麻品种则没有资格获得保护。上述将大麻从附表I重新转移到附表III物质列表的举措可能会为美国农业部为符合资格的大麻品种颁发PVPA证书打开大门,而无论其THC含量如何。与附表I中的物质相比,附表III的物质已被接受可用于医疗用途,而且遭到滥用的可能性较低。不过,拟议中的规则制定通告明确指出,大麻的制造、分销、分发和持有仍将根据附表III受到《受控物质法案》(CSA)中适用的刑事禁令的约束,并且任何含有CSA“大麻”定义中物质的药物也仍将会受到《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适用禁令的约束。因此,人们应密切关注可能在修改规则后变得更多的联邦指导意见,包括修订后的《农业法案》中涉及大麻的内容。

这一变化对大麻行业的管理者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他们正在为未来几个月进行着战略规划。若可以根据PVPA来保护高THC含量的大麻品种的话,这将为育种者提供一种以前无法使用的方法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并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若能拥有20年的生产、营销和销售其受保护品种的专有权利,育种者可能会更有动力去投资研发活动,而拟议的条例修改工作也提升了这个可能性。

即使已有了转换目录的安排,但是美国农业部是否会接受涉及高THC含量大麻品种的保护申请仍然存在着疑问。截至目前,美国农业部并未明确允许为附表III物质提供保护,而PVPA的保护范围历来仅限于那些非受控物质。一旦完成了转换并实施了新的法规,美国农业部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可能会变得更加明确,但即使是对低THC含量品种的处理也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凸显出大麻行业的管理者需要随时了解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仔细考虑用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所有可用选项。

随着大麻行业的不断成熟以及令其合法化的势头逐渐增强,人们再怎么强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性都不为过。除了有可能利用PVPA保护高THC含量的大麻品种之外,管理者还应考虑其它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例如实用新型专利、植物专利和商标。这些工具中的每一种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利用它来创建出强大的、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例如,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为与大麻相关的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提供广泛的保护,例如新的提取方法、配方或递送系统。另一方面,植物专利可以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例如通过扦插或组织培养繁殖的植物品种。商标可用于保护品牌名称、徽标和其它有助于使公司产品在市场上脱颖而出的独特元素。

在大麻行业的管理者制定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必须要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密切合作。这些律师可以就最适合其特定需求的保护形式提供指导意见。通过了解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并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企业可以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为取得长期的成功作好准备。

简而言之,拟议的大麻目录重新安排以及通过PVPA保护高THC含量大麻品种的可能性为大麻育种者和行业管理者提供了重要的机会。通过考虑所有可用的知识产权保护选项并制定全面的战略,企业可以保护他们的投资,发展和保持竞争优势,并利用好人们对于创新型大麻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随着该行业的不断发展,那些优先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将会在未来几年中得到蓬勃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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