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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商标申请人可以非常轻松地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出延长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限的请求。具体来讲,商标申请人在此前无需提供任何理由便可以先获得6个月的延长期。此外,如果申请人还能证明自己情况较为特殊的话,那么其还能再获得额外6个月的延长期。不过,随着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发布的新通告,上述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根据这份通告,在2020年1月17日之后,如果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属于特殊情况的话,那么将无法再延长自己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关于“特殊情况”的定义,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如下表述:

申请人近期刚刚更换了商标代理机构;

相关人员出现了不可控制的情况(诸如疾病、意外事故、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和无法预知的状况);

申请人需要在答复时克服审查员指出的一些实质性的缺陷,例如容易与其他商标造成混淆、属于描述性的标志或者缺少固有显著性等。

此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的规定,即使商标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属于特殊情况,例如是在对某些实质性的缺陷(诸如容易造成混淆、符合描述性标志的定义或者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等)进行答复,那么其原则上也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当然,如果申请人是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其仍可以直接提出延期6个月进行答复的请求,而无需再向加拿大知识产权给出自己的理由。(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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