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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规定,参与指定活动并符合某些资格要求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利用安全港合法规避版权侵权责任。“服务提供商”的广义定义是“为用户选择的材料在其指定的各点之间进行数字网络通信提供传输、路由或链接服务但不改变发送或接收材料内容的实体”以及“网络服务或网络连接提供商,或相关设备的运营商”。这一定义既包括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那些为用户提供网络让其发布或展示内容(如博客、论坛和相片上传)的企业。

为获得安全港保护,服务提供商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接受版权侵权通知,该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应公布在网上并提供给美国版权局。反过来,版权局应维护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定的代理人名录。

自DMCA于1998年颁布以来,网路服务提供商就以书面的形式向版权局指定代理人,版权局扫描这些对公众公开的申请材料并将其发布在版权局的网站上。但是,经证明,对服务提供商和版权局而言,纸质系统效率低而且成本高。

版权局已宣布,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服务提供商(包括那些已向版权局提交指定代理人信息的服务提供商)必须电子注册接收DMCA版权侵权通知的代理人的信息。电子申请系统将取代现有的纸质系统,2016年12月1日后,版权局不再接受纸质申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服务提供商必须重新进行电子注册,否则它们将不受DMCA安全港保护。(编译自natlaw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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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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