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大多数搞创作的人希望得到认可。无论是制作视频或歌曲、拍摄照片还是撰写博客文章,获得别人的认可会让人感觉不错。

获得认可是所谓的“精神权利”的一部分,该权利在世界许多版权法中有所提及,也被正式纳入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中。

然而,在美国情况并非如此。美国没有立刻签署《伯尔尼公约》,而是在最后签署该公约时,选择去除“精神权利”条款。

现在,美国版权办公室正在研究改进现行版权法的方法,这一问题再次引起重视。美国政府最近举办了一次咨询会来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其中有些意见引人注目。

美国电影协会(MPAA)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均反对为艺术家引入法定精神权利。他们认为目前的制度运作良好,担心对所有创作者授予精神权利不切实际且花费很高。

MPAA强调新的精神权利使制作者传播作品作变得更难,还可能侵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制作者、艺术家和希望使用他人作品的第三方的权利。

在电影产业,许多员工没有精神权利。他们得到报酬,但是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这是MPAA想要保持不变的地方。

他们强调:“进一步认可法定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打乱运作良好的现有系统的风险,该系统使美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在电影制作方面成为无与伦比的世界领先者。”

RIAA持有相似的观点,尽管核心论据有些不同。

RIAA表示已竭尽全力为其主要艺术家创造知名度。然而,授予每一个参与创作歌曲的人(例如作词者)精神权利并不总是一个好办法。

“新的法定署名权,除了不必要外,还将很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RIAA解释称,音乐产业在过去的20年里经受了数次戏剧性的变化——有形音乐到数字音乐再到流媒体音乐面临大规模的盗版,产业损失惨重。

现在有了改善的迹象,但是如果精神权利被扩大,RIAA害怕所有的东西会又一次失去。

RIAA写道:“经过15年的收入下降后,唱片业的前景终于呈现出改善的迹象。这种脆弱的复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用了新的流媒体模式。”

“我们敦促美国版权办公室驳回立法提案,因为它会给唱片业带来巨大的额外风险、不确定性和复杂的问题,从而阻碍复苏。”

RIAA称,对于流媒体服务来说,授予每一个参与创作的人精神权花费很高。

如果一项法定的署名权突然要求这些服务为参与创作过程的其他人提供署名权,这将可能需要对其用户界面进行更改,但是这样的更改花费巨大。

RIAA表示,这就意味着给艺术家的钱更少,而屏幕上的花费更高。音乐爱好者也可能不想看到创作一首歌的所有的人都被列出来。

“为了收入的持续增长,流媒体服务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引人注目的产品。在屏幕上提供一长串署名列表对消费者不是一种有趣或有用的体验。”

在RIAA看来,流媒体的例子只是可能会出现的众多问题之一。他们还预计无线电广播或商业广告广播播放音乐会遇到新问题。

有趣的是,RIAA所代表的许多艺术家不同意唱片公司的评论。

例如,Music Creators North America和The Futureof Music Coalition认为艺术家应该享有法定精神权利。The Future of Music Coalition称,当前,弱小的艺术家经常无力对抗大公司。

精神权利将有助于缓解创作者所面临的无能为力局面,他们为了谋生往往必须放弃版权。这些创作者仍然应该享有一些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因为这些会影响创作者的名誉,乃至生计。

The Future of Music Coalition不同意家长式的观点,即公众对音乐创作者的详细信息不感兴趣。

“虽然兴趣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很大一部分公众对他们所钦佩的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有极大的兴趣。因此,哪些人参与了艺术创作需要署名,因为此类信息可用非常关键。”

音乐爱好者沉迷于他们喜爱的音乐的细节中,但是若不记录和保存这些信息,这些细节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最终无法获得。

The Future of Music Coalition补充道:“认为公众通常对创作者不感兴趣,对公众和创作者都是一种侮辱。”

上述内容表明艺术家的权利不总是与唱片公司的利益一致。

有趣的是,RIAA和MPAA赞同主要科技公司和公民权利组织的观点,例如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和公共知识组织(Public Knowledge)。这些组织也不支持新的精神权利,尽管原因不同。

现在应该由美国版权办公室决定这样的改变是否必需,或者一切是否应保持不变。(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