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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美国的法院已废除多项专利,因为在商业方法和基于计算机的发明等领域缺少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然而,关于生命科学发明的判决很少。在Cleveland Clinic Foundation诉True Health Diagnostics LLC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生命科学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指导。

3项具有争议的专利涉及检测髓过氧化物酶(MPO)的方法(诊断方法专利),第4项具有争议的专利是以其他专利的MPO检测方法为基础治疗心脏病的方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批准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撤案的动议,因为诊断方法专利缺少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该判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表示,诊断方法涉及一项自然规律:MPO水平和心脏病的相关性。有趣的是,法院指出,在专利申请提交前,这种相关性是已知技术。然而,现在没有直接检测MPO的方法或将MPO水平与心脏病风险相关性的方法。法院判定,这些权利要求不构成新的测试或实验室技术,也没有改变MPO的水平。相反,不用人为操作,MPO水平在自然界中存在。因此,法院总结道,这些权利要求“没有产生一个可以将一个与心血管风险相关的MPO自然现象转化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的创造性概念”。

法院没有讨论治疗方法是否包括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因为法院认为该专利的诉讼是有缺陷的(只有通过诱因或者共同侵犯,该专利才涉嫌被侵犯)。

与生命科学领域的可授予专利客体的其他判决不同,该判决并未对这些权利要求是否广泛优先于自然规则的应用进行研究。专利所有人称,这些权利要求应被授予专利,因为它们是狭义的,且没有优先于所谓的自然规律的使用,但是法院表示,优先论断得到充分的说明,法院已作出这些权利要求只是披露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客体的判决,因此优先论断变得毫无意义。

鉴于此判决,在起草关于诊断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应谨慎,以确保所主张的不仅仅是诊断的相关性。(编译自natlaw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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