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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已获授权提出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根据2017年1月10日生效的第6769号新《工业产权法》实施商标异议调解。为了实施《工业产权法》而颁布的条例规定了调解实施的细节。

之前,土耳其颁布了一项独立的法案,即2013年6月23日生效的《土耳其民事纠纷调解法》。新的《工业产权法》在实施调解程序时参考了该法案。

新《工业产权法》中的调解机制

■ 根据新《工业产权法》,在审查异议的过程中,专利商标局可邀请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 双方应在收到邀请通知后1个月内告知专利商标局他们是否愿意调解。如果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专利商标局则认为他们拒绝邀请,并继续进行异议评估。

■ 如果商标申请由商标律师代理,则代理律师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调解邀请。

■ 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异议审查将延期3个月。根据双方的要求,专利商标局有权将异议程序延长至多3个月。

■ 调解程序完成后,双方应在调解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专利商标局调解程序是如何完成的,并提交原始或公证后的调解书。

■ 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解或提交调解书,专利商标局应继续评估异议。如果达成和解,专利商标局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结束评估。如果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且和解协议得到法院认可,则该和解协议将被视为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执行效力。

■ 此外,调解期不算在诉讼时效期范围内。

结论

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且同时保持(或强化)双方关系时,调解是一种花费低且高效的方式。

201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70%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

鉴于和解可用于解决向专利商标局提起的商标纠纷,这为双方解决复杂且更多的异议提供了良机,经法院认可的最终和解协议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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