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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记者获悉,河南郑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将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

  【看点1】加强适用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明确,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同时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审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技术调查官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参与。

  擅自转移已保全的产品怎么办?《意见》明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属于法律规定的妨害诉讼情形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看点2】这些情形,可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意见》明确,对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因涉及公共健康、环境资源保护等依法不判令停止侵权的,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

  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请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点3】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这几类可认定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

  知识产权侵权,背后是巨大的利益空间。为此,《意见》明确,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赔偿力度。

  其中提到,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等制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

  此外,法院将积极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人民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所持有的侵权获利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多次侵权,主要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侵权人获利数额巨大,侵权行为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

  此外,明知或者应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系不正当获得或者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实质基础,仍然依据该权利提起侵权诉讼或者申请保全措施等,构成恶意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反诉请求赔偿其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看点4】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这类情形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刑事的力量不可小觑。对此,《意见》明确,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外,将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加大从业禁止、禁止令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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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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