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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侵权纠纷,企业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这一行政诉讼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中胜诉,侵权企业的上诉被驳回。这在湖北省尚属首例,于全国也不多见。

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在2年前,2018年10月,一家外地的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某展会现场发现,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展出的“轮式拖拉机”侵犯了其“拖拉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对现场展物进行公证取证后,当年11月,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正式立案,并组成3人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口头审理、调解等。经调解不成,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2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作出责令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决定。

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处理决定,2019年4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今年7月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该机械公司不服市中院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该机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12月1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亦为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是对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执法能力的严格检验及充分肯定。

据悉,该案在武汉市中院一审审理时,正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办案。

记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有31页,算上附在后面外观设计对比图,多达40页。争议焦点集中在3方面: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存在侵权,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比对方式是否正确,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的合法性是否进行了全面审查,是否超范围审查。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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