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欧盟 | 信息来源: | 欧盟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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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华为 | 被诉方: | 中兴 |
法院名称: | 欧盟法院 | 结束时间: | 2011-2015 |
性质: |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2011年4月28日,华为公司依据《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之规定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起诉中兴侵犯其LTE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请求法院作出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禁令。 考虑到因欧盟委员会在该问题立场上与德国橙皮书案所确立的规则存在潜在的矛盾,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13年4月5日向欧盟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欧盟法院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作出解释并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实施者宣称愿意进行许可协商的情况下仍提起禁令诉讼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五个问题作出先行裁决。 在案件的裁决过程中,欧盟法院实际上采取了合理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的理念,并强调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构成滥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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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最终欧盟法院裁定:《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必须被解释为已经向标准化机构不可撤销地承诺按照FRAND条款向第三方授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专利权人,并不会因其提出禁令之诉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要: ①在提起诉讼之前,专利权人已向标准实施者提出侵权投诉并详细说明了侵权方式; ②在标准实施者表示愿意按FRAND条款缔结许可协议之后,向其提供符合FRAND条款的明确书面许可要约,尤其应当详细说明许可费及其具体计算方式; ③在标准实施者继续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况下,实施者没有依据商业惯例和善意原则,勤勉地对该要约作出回应。 尽管欧盟法院强调做出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善意被许可人寻求禁令的行为构成非法,但同时也指出,禁止权利人提出禁令救济并不妨碍其寻求损害赔偿等其他合法救济措施。 该案中,欧盟法院制定了针对SEPs问题争议的行为准则(Behavioural Criteria)以解决有关纠纷,并对任何潜在的纠纷方起到清晰的行为指导作用。同时,该案也明确了法院颁发禁令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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