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德国 | 信息来源: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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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Sisvel | 被诉方: | 海尔 |
法院名称: | 德国联邦法院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2013年,Sisvel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以下简称ETSI)做出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简称FRAND)条件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承诺,即FRAND许可承诺。随后Sisvel向海尔发出了一揽子专利组合许可的要约,但双方未能就许可事宜达成协议。 2014年,Sisvel以专利侵权作为诉由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起诉海尔,要求海尔停止实施涉案专利、提供侵权信息、召回/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2015年,Sisvel在一审获得胜诉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有效,海尔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以海尔方面拖延许可谈判进程(主要是反要约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驳回了其提出的FRAND抗辩。 2016年,在海尔上诉至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后,上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未对Sisvel是否履行FRAND义务进行审查;随后,在2017年做出的判决中,上诉法院维持了海尔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定,但以Sisvel未能在要约时遵守FRAND义务(主要体现为:Sisvel予以了另一被许可人显著优于海尔的待遇,且未能就该区别对待提供合理理由)为由驳回了其关于禁令的诉讼请求。本案随后被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以下简称BGH)。 海尔和BGH就对于SEP权利人是否充分履行其FRAND义务的审查是否存在歧视性待遇存在显著分歧。 海尔认为Sisvel提供的许可条件存在歧视——具体而言,Sisvel提供给海尔的许可费费率,与其提供给其他被许可方(在本案中,为另一家中国企业海信)的费率之间有约80%的差额,海尔认为Sisvel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违反FRAND原则的非歧视要求,并因此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BGH并未接受海尔的这一论点,并明确指出“非歧视性”要求并不是一个边界分明的绝对性要求,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BGH还特别指出,鉴于在合同关系下何谓“合适的交易条件(特别是价格)”通常来说并非纯粹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许可的参与方是否真正积极、充分地参与到许可达成的过程中来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 因此,BGH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海尔在谈判过程中展现出了符合FRAND要求的获得许可的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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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德国联邦法院卡特尔庭于2020年5月5日就本案做出判决(案号KZR 36/17),判决书详情也随后公布。就专利侵权部分,除了因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有效期已届满而导致禁令之诉实际上已无意义之外,BGH基本支持了Sisvel要求海尔销毁和召回侵权商品、提供侵权信息和账目以及赔偿侵权损失等诉讼请求。 BGH在判决中就FRAND抗辩的适用在现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扩展,主要体现在SEP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对双方履行FRAND义务情况的审查两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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