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中国 | 信息来源: | 知产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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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默里·西·克拉克、拜欧泽尔有限公司、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被诉方: | 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法院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默里·西·克拉克(以下简称克拉克)设立了拜欧泽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欧泽尔公司)共同经营CHILDLIFE品牌,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米公司)系该品牌的境内经销商,克拉克的国际注册“CHILDLIFE”商标于2006年2月6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陆某东于2009年8月已知晓CHILDLIFE品牌商品。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某东)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至迟自2013年起,其与CHILDLIFE品牌方正式建立代理经销关系。 在签订代理经销协议前,磋商期间,陆某东一边以职务身份代表案外人江苏某公司与CHILDLIFE品牌方联系,一边以家族身份代表南京某公司与CHILDLIFE品牌方联系,以江苏某公司名义进口ChildLife商品,先后以南京某公司为二级经销商、独家经销商等名义经销ChildLife商品,并于2010年4月以南京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CHILDLIFE”“童年时光”商标,又于2012年1月申请注册了克拉克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商标,前述商标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无效。 克拉克、拜欧泽尔公司及微米公司认为,经销关系解除后,南京某公司在其经销的inne品牌商品上擅自使用“童年时光”“CHILDLIFE”以及ChildLife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其经销的ChildLife商品上使用“Inne”商标,以及实施了虚假宣传、恶意投诉、使用“CHILDLIFE”关键词引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某公司及陆某东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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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判决: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南京某公司、陆某东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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