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中国 | 信息来源: | 知产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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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德恒裕公共有限公司 | 被诉方: | 广州某公司、阳春市某天然生物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冯某 |
法院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版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德恒裕公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裕公司)成立于1891年,2018年在泰国上市,其旗下的“M-150”能量饮料自1985年推出以来,一直在泰国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亦具有一定知名度。2012年,德恒裕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完成了一件美术作品并将其作为“M-150”能量饮料的核心商标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上。“M-150”图文商标曾在2007年3月20日获得泰国商标局出具的驰名商标备案证明。据德恒裕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印有美术作品图案的饮料产品在泰国能量饮料的市场份额达54.6%,且连续五年荣获世界品牌大奖的“年度品牌”奖。为拓展中国市场,德恒裕公司自1993年起陆续在中国注册了多个“M-150”商标,并于1996年在上海设立代表处。“M-150”能量饮料在2018年-2021年到岸价总计超300万美元,曾在盒马鲜生、永辉超市以及1688、淘宝、天猫等线上电商平台上销售。 某(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成立后不久即受让取得了案外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6345852号“图片”商标,并以此为基础无效了德恒裕公司在中国注册的“M-150”系列商标。同时,广州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多款仿冒德恒裕公司“M-150”能量饮料的产品,并开设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被诉侵权商品同样使用了“图片”标识及与德恒裕公司“M-150”能量饮料相似的包装装潢。阳春市某天然生物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负责生产加工除标签、纸箱、盖子以外的玻璃瓶、原辅材料及代加工、灌装产品。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经广州某公司授权在拼多多平台开设“M150饮料旗舰店”。冯某原系德恒裕公司某境内代理商“M-150”项目负责人,后于2021年12月加入广州某公司,2022年3月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德恒裕公司认为,广州某公司、阳春市某天然生物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冯某的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构成擅自使用其“M-150”能量饮料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要求各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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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判决:广州某公司等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65000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冯某等除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应停止使用与德恒裕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M-150”、商品包装装潢相同的标识,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266000元,冯某就其中的108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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