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中国 | 信息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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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玛某公司 | 被诉方: | 商某公司 |
法院名称: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玛某公司是全球及中国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宠物食品企业美国玛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研制、生产、批发销售食品、宠物食品和宠物护理产品等。玛某公司认为商某公司在淘宝店铺及展会中销售使用“玛氏”和“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进行宣传,侵害了玛某公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商某公司停止侵害玛某公司企业名称“玛氏”、未注册驰名商标“玛氏”和“MARS”权利的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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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玛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产品使用的主要是“宝路”“伟嘉”等商标而非“玛氏”或“MARS”商标,玛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玛氏”“MARS”作为商标在我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故玛某公司主张“玛氏”“MARS”在宠物食品上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不足;关于企业名称权,玛某公司在变更为“玛氏”字号前,相关公众已经清楚了解美国玛某公司、玛某公司以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之间的关联,商标标识的知名度辐射到字号的知名度,进一步巩固了相关公众对于玛某公司与“玛氏”“MARS”字号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认识,认定玛某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商某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关于玛某公司使用的字号与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通过综合比对玛某公司字号的知名程度、玛某公司与商某公司商品的类似程度、玛某公司字号与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标与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某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认定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商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玛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玛氏”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年7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商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上使用“玛氏”、“MARS”商标及宣传行为,并赔偿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万元等。一审宣判后,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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