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中国 | 信息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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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三某株式会社 | 被诉方: | 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 |
法院名称: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三某株式会社诉称,其是第1×××××号“三菱”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菱”品牌历史悠久,享誉全球。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在冰箱、热水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存在侵害三某株式会社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菱日机”字号,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三菱”文字;2.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菱”商标,东某电器店立即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三菱”商标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生产的带有“三菱”商标或字号的商品;3.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在《无锡日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5.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就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三某株式会社连带赔偿损失4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6.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东某电器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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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权利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享有注册商标权,仍然可以选择其在不同种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认定驰定商标请求进行跨类保护;虽然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但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这些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实际经营,仅因被告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含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类似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事由。故对于三某株式会社主张无锡三某公司存在许可广东光某公司使用“三菱”商标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予支持,对于第1×××××号“三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在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中不予认定,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承担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得含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认定无锡三某公司、三某江苏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酌定无锡三某公司和三某江苏公司应向三某株式会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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