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美国 | 信息来源: | 企业专利观察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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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 | 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 | 被诉方: | 安徽金禾实业及其关联公司 |
法院名称: |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 结束时间: | 2016- |
性质: |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简述: | 2019年10月15日,化工企业塞拉尼斯(Celanese)就安徽金禾实业有限公司(Auhui JinheIndustrial)“非法生产和销售”甜味剂的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称金禾实业的甜味剂侵犯了塞拉尼斯的中国专利(专利号CN104411693B),该专利旨在改善塞拉尼斯的乙酰磺胺酸钾甜味剂Sunett的生产工艺。据塞拉尼斯声明称,Sunett比糖甜200倍,零卡路里且对牙齿友好。而涉案专利提供了“实质性技术优势”,这是塞拉尼斯所独有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2019年10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塞拉尼斯指控金河实业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在此之前,塞拉尼斯就金禾实业参加2019年3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国家会展中心“第二十三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安赛蜜”的行为以公证方式予以了保全。在管辖权异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29日的二审裁定中,对于金禾实业实业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819号民事裁定,进行了审理。最高院认为,塞拉尼斯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2019)沪东证经字第3504号公证书显示金禾实业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展会时向参会者提供了包括“金禾Acesulfame-k(安赛蜜)”在内的产品,同时在该展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产品目录一栏还有关于“Acesulfame-k乙酰磺氨酸钾(安赛蜜)”的介绍。塞拉尼斯认为上述“安赛蜜”系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金禾实业在展会上发放“安赛蜜”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因此,由于塞拉尼斯主张金禾实业构成侵权的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举办展会的上海市,则原审法院作为上海市辖区内负责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这件涉案专利在2021年5月6日,被中国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理由是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随后,2021年5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准许原告塞拉尼斯撤诉的决定【(2019)沪73知民初819号】。 就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准许塞拉尼斯撤诉的同一天,塞拉尼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包括中国多家甜味剂企业在内的全球18家企业发起了337调查。然而,这只是塞拉尼斯对竞争对手发起337调查的“冰山一角”。 从2008年开始,塞拉尼斯曾对竞争对手发起了三次337调查。每次都有中国企业成为被告。 2008年,起诉江苏索普(Jiangsu Sopo Group)。2016年,起诉三家中国企业,苏州浩波(Suzhou Hope Technology Co.Ltd.)、安徽金禾实业以及北京维多公司(Vitasweet Co. Ltd.),指控三家公司侵犯其US9,024,016专利。不过,针对2016年这起337调查,塞拉尼斯在2017年3月撤回了该起调查。 然而,中国企业与塞拉尼斯之间的纠纷并未因此而终止。据人民资讯报道,2017年4月,金禾实业、北京维多等国内企业向欧洲专利局申请对塞拉尼斯欧洲专利EP2861569发起无效审查。2019年9月,欧洲专利局一审裁定撤销塞拉尼斯的EP2861569专利,随后塞拉尼斯进行上诉,2021年5月欧洲专利局宣告EP2861569专利无效。至此,塞拉尼斯的关键专利在中国和欧洲都被因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而认定为无效。欧洲专利局EPO在撤销该专利时,给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其中一份关键证据D2a就是来自于中国的一篇学术文章,作者段湘生发表于1996年。这份证据同样出现在涉案中国专利无效之中。 由此可见,美国塞拉尼斯公司所谓的Ace-K的核心专利的方案,至少在欧洲专利局看来,在其之前已被中国科研人员披露了绝大部分。 虽然欧洲的撤销决定在2019年9月份就做出了,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议组在2021年做出的中国专利无效中,并未直接同比EPO的理由,而是使用了与塞拉尼斯这件专利的原申请人有关联的专利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同样以创造性为由,无效掉了这件专利。欧洲和中国两大专利局先后将塞拉尼斯的专利无效掉,使得其维权之路剩下的唯一希望,就是美国专利了。 202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塞拉尼斯诉ITC案做出裁决,驳回塞拉尼斯的上诉请求,上诉法院支持之前由ITC认定的涉案专利无效的裁决。理由是在该专利申请日(2016年9月21日)的前一年多,塞拉尼斯就已经在欧洲秘密的使用其工艺,同时在美国也使用其专利工艺生产和销售争议的甜味剂产品。金禾实业在诉讼中认为,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于塞拉尼斯公司在申请被诉专利一年多之前就销售了安赛蜜,因此这一行为就触发了销售阻止(on-sale bar)。所谓“on-sale bar”,通俗理解就是因为销售行为而导致的专利没有新颖性。而根据之前美国最高法院在Helsinn Healthcare S.A. v. Teva Pharms. USA, Inc.案中做出的先例判决,销售使用秘密工艺生产的产品会触发on-sale bar,从而排除该工艺的可专利性。对于这一点,塞拉尼斯在ITC的裁决中表示并无异议。 随后,塞拉尼斯希望美国最高法院调取该案进行审理。2025年4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这起涉及销售阻止(on-sale bar)的专利案件上作出了拒绝受理的决定,使得这场美国甜味剂制造企业塞拉尼斯(Celanese)试图挽救其关键专利因申请前一年就秘密销售而导致被认定为专利无效的努力,彻底泡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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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支持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一起调查案件中,对于涉案的美国甜味剂制造企业塞拉尼斯(Celanese)的关键专利做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理由是在该专利申请日的前一年多,塞拉尼斯就已经在欧洲秘密的使用其工艺,同时在美国也使用其专利工艺生产和销售争议的甜味剂产品。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起涉及销售阻止(on-sale bar)的专利案件上作出了拒绝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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