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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在首个完整的SEP判决中成功击败贝尔金

国家/地区: 欧盟 信息来源: www.pinsentmasons.com
起诉方: 飞利浦 被诉方: 贝尔金
法院名称: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飞利浦公司拥有的一项EP2867997 B1(EP997)标准必要专利(SEP),它涉及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的无线感应功率传输。该发明在功率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引入了一个协商阶段,以就操作参数达成一致,从而实现更高的功率传输水平。EP997已被宣布为Qi无线充电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德国,飞利浦对贝尔金公司的侵权诉讼已经败诉。2023年3月,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驳回了诉讼,认定贝尔金公司的产品没有侵犯EP997。2024年4月,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等法院以不予受理为由驳回了飞利浦的上诉。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贝尔金公司还试图通过提起德国无效诉讼来宣告EP997无效,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随后,飞利浦转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并通过上诉成功地执行了该专利。慕尼黑地方分院的判决涉及多个相关主题,包括权利要求的解释、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责任以及德国法院先前终审判决的效力。
  慕尼黑地方分院驳回了贝尔金公司鉴于德国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尚未结束要求中止诉讼的申请。在无效诉讼中,一审判决已经下达,预计短期内不会有任何上诉判决。因此,UPC认为,根据《布鲁塞尔条例Ⅰ》第30(1)条,为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而中止诉讼是不适当的。UPC还认为,由于德国的侵权上诉因不予受理而被驳回,因此不再有任何未决的德国侵权诉讼。
  该判决围绕着对EP997中权利要求20的解释展开,该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功率发射器,该功率发射器具有用于产生功率信号、启动强制配置阶段、接收进入协商阶段的请求、确认或驳回请求、进入协商阶段以及通过协商周期中的信息交换确定运行参数的装置。慕尼黑地方分院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得出了与两个德国国家法院不同的结论,因此认定贝尔金公司的设备满足EP997中权利要求20的所有特征,从而判定贝尔金公司侵权。
  在作出判决时,慕尼黑地方分院概述称,在权利要求解释时,必须将说明和附图作为解释性辅助材料加以考虑,而不能仅仅依赖于权利要求的确切措辞。慕尼黑地方分院随后澄清,这种方法不应被滥用,应遵循类似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议定书规定的方法,即必须在为第三方提供适当的法律确定性与为专利所有人提供充分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慕尼黑地方分院认为,技术人员会理解专利措辞的技术含义,并考虑到专利的全部公开内容。
结果:
  法院认定飞利浦有关便携式电子设备无线充电的专利授权有效,贝尔金公司侵犯了该专利。值得注意的是,贝尔金公司不能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发布的禁令涵盖包括德国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但将德国的贝尔金有限责任公司和贝尔金有限公司排除在外,因为涉及这两家公司的本国判
决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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