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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与青岛海尔销售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起诉方: 朱慧卿 被诉方: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108民初62375号
判决时间: 2019-01-17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尔公司、微梦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及《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海尔公司赔偿朱慧卿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开支5500元(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155500元。诉讼过程中,朱慧卿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放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朱慧卿系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海尔公司未经朱慧卿许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日日顺”上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3幅漫画作品,其中1张漫画作品使用了3次,未予署名,反而标注自己微博名称水印,未支付费用,并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此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系由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微梦公司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海尔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侵权人,涉案微博图片不是我司发布的。我司已经将微博宣传委托给上海际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图片是上海际恒公司发布的,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2、原告仅提供了链接和截图,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著作权人,其也没在作品上署名。3、假设原告是作者,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当支持。4、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依据,不应当支持。5、被告并没有将图片用于商业活动,仅是引用图片分析行业发展动态,不构成侵权,属于未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类合理使用。综上,不同意朱慧卿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对在微博这种网络存储空间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即仅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无法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微梦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发布者,亦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修改,微梦公司作为监控能力有限的网络经营者,对于互联网中的海量内容无法一一核查,亦不可能判断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因此本案中微梦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作品,朱慧卿并未在起诉前通知微梦公司进行删除,因此微梦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亦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查证与核实,涉案作品均已删除。综上,微梦公司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朱慧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2008年2月18日,北方网的新闻中心栏目中登载了一篇题为《招聘会民工不急老板急媒体指背后问题值得关注》的文章,其中配有一幅关于“民工荒”的漫画作品,署名为朱慧卿。2010年3月13日,中证网的新闻中心栏目中登载了一篇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招工难问题趋于缓解》的文章,其中配有一幅关于“民工荒”的漫画作品,署名为朱慧卿。朱慧卿提交了上述漫画作品的JPG格式电子文件,该文件显示拍摄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文件大小2.6M。
  2012年8月16日,朱慧卿在500px摄影师社区中公开发表了一幅题为《2012CFP插画漫画年度盘点:京东国美苏宁价格战组图列表》的漫画作品,其中显示规格为JPG格式,文件大小1.56M。朱慧卿提交了上述漫画作品的JPG格式电子文件,该文件显示拍摄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文件大小1.55M。
  2013年11月18日,朱慧卿在500px摄影师社区中公开发表了一幅题为《漫画:收评:沪指放量大涨2.87%逼近2200券商保险爆发组图列表》的漫画作品,其中显示规格为JPG格式,文件大小1.33M,尺寸为2126×2256。朱慧卿提交了上述漫画作品的JPG格式电子文件,该文件显示拍摄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文件大小1.32M。
  2016年11月18日,经朱慧卿申请,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朱慧卿使用公证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许天证民字第2339号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weibo.com)搜索栏中输入“日日顺”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日日顺V”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认证信息显示“青岛海尔销售公司”,粉丝量为1469419。该微博账号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的一条关于“#行业动态#快递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微博,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民工荒”作为配图,图片上附有“@日日顺”,该漫画作品中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38、评论量为9、点赞量为0;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的一条关于【媳妇的网购焦虑】的微博,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2012CFP插画漫画年度盘点:京东国美苏宁价格战组图列表》作为配图,图片上附有“@日日顺”,该漫画作品中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78、评论量为14、点赞量为0;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的一条关于【备战“双11”快递招兵买马】的微博,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民工荒”作为配图,图片上附有“@日日顺”,该漫画作品中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56、评论量为32、点赞量为0;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一条关于【冷链物流将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六大概念股望爆发】的微博,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漫画:收评:沪指放量大涨2.87%逼近2200券商保险爆发组图列表》作为配图,图片上附有“@日日顺”,该漫画作品中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24、评论量为9、点赞量为0;于2014年2月17日发布的一条关于【年后快递公司忙换人“搭档”应聘最吃香】的微博,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民工荒”作为配图,图片上附有“@日日顺”,该漫画作品中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17、评论量为11、点赞量为0。该公证书共计对包含涉案微博在内的76个新浪微博进行了公证。
  朱慧卿主张海尔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500元,未提交与律师费相关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朱慧卿提交的电子文件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公证书发票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北方网、500px网站中载有涉案作品并署名朱慧卿,朱慧卿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朱慧卿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朱慧卿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海尔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日日顺”的官方微博账号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作为微博配图,图片内容与涉案图片基本一致,二者构成实质相似。海尔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海尔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海尔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系第三方发布,其已经将微博宣传委托给案外人上海际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且对图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对于海尔公司的该项辩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朱慧卿要求海尔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刊登致歉声明的位置及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酌情予以确定。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朱慧卿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海尔公司的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为漫画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创作难度,系朱慧卿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第二,涉案微博内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第三,朱慧卿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在较高的市场收益;第四,海尔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并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五,涉案微博没有转发、评论、点赞量,受关注程度极低。综合以上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5000元,朱慧卿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朱慧卿主张海尔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虽只提交了公证费票据一张,但考虑到律师在本案诉讼及开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判断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支持了本案诉讼的顺利审理,同时又考虑到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复杂程度均相对较低,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亦相对较低,且律师并未实际参与证据保全工作,以及公证书不仅针对涉案内容,亦包括较多案外内容,综合上述因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费用酌情判定为500元,亦不再全额支持朱慧卿的诉讼请求。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朱慧卿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朱慧卿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微梦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朱慧卿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元(原告朱慧卿预交),由原告朱慧卿负担205元(已交纳);由被告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朱慧卿与青岛海尔销售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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