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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与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起诉方: 朱慧卿 被诉方: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108民初61239号
判决时间: 2019-01-17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和被告三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及《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2.三环公司赔偿朱慧卿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5500元(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35500元。诉讼过程中,朱慧卿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放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朱慧卿系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三环公司未经朱慧卿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东风日产三环骏通启辰专营店”上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未予署名,反而标注自己微博名称水印,未支付费用,并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此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系由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微梦公司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三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1、不认可原告系著作权人。公开发表链接的确有原告署名,无法看到原告发表付费的凭证,以及其原始图片。2、被告在2012年转发的涉案新闻博文,涉案微博是公益性质,我方没有商业性使用,未获取收益。3、原告主张经计损失过高。微博特点是更新快,时效性强,涉案微博很快就被覆盖,无人关注,我方也均是转发,没有原创。原告涉案图片均是公益性质的,无法用于商用,如酒驾等,我方涉案微博也是公益性质的。综上,不同意朱慧卿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对在微博这种网络存储空间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即仅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无法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微梦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发布者,亦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修改,微梦公司作为监控能力有限的网络经营者,对于互联网中的海量内容无法一一核查,亦不可能判断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因此本案中微梦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作品,朱慧卿并未在起诉前通知微梦公司进行删除,因此微梦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亦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查证与核实,涉案作品均已删除。综上,微梦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朱慧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2009年3月14日,500px网站发布了一幅关于“汽车下乡最高补5000”的漫画作品,署名为朱慧卿。朱慧卿提交了上述漫画作品的JPG格式电子文件,该文件显示创建日期为2011年2月2日,文件大小1.1MB。
  2016年11月17日,经朱慧卿申请,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朱慧卿使用公证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许天证民字第2338号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weibo.com)搜索栏中输入“东风日产三环骏通启辰专营店”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三环公司V”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认证信息显示“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粉丝量为469。该微博账号于2012年6月4日发布的一条关于“汽车下乡……刺激汽车消费市场。”的微博,其中使用了一幅“汽车下乡最高补5000”的涉案作品作为配图,未予署名,该微博转发量为58、评论量为21、点赞量为0;该公证书共计对包含涉案微博在内的89个新浪微博进行了公证。
  朱慧卿主张三环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打印费、交通费,提交了金额为13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500元,未提交与律师费、打印费、交通费相关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朱慧卿提交的电子文件、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票据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500px网中载有涉案作品并署名朱慧卿,朱慧卿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朱慧卿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朱慧卿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三环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东风日产三环骏通启辰专营店”的新浪微博账号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该行为侵犯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环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环公司辩称其未看到原告发表付费凭证、涉案微博是非商业非盈利性质、其未获取商业利益、微博有更新快且时效性强的特点,上述情形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其辩称对图片的使用系转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三环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综上,对于三环公司的上述辩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朱慧卿要求三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刊登致歉声明的位置及期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酌情予以确定。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朱慧卿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三环公司的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为漫画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创作难度,系朱慧卿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第二,涉案微博内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长;第三,朱慧卿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在较高的市场收益;第四,三环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并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五,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较低。综合以上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00元,朱慧卿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朱慧卿主张三环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虽只提交了公证费票据一张,但考虑到律师在本案诉讼及开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判断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支持了本案诉讼的顺利审理,同时又考虑到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复杂程度均相对较低,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亦相对较低,且律师并未实际参与证据保全工作,以及公证书不仅针对涉案内容,亦包括较多案外内容,综合上述因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费用酌情判定为500元,亦不再全额支持朱慧卿的诉讼请求。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朱慧卿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朱慧卿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微梦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朱慧卿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原告朱慧卿预交),由原告朱慧卿负担144元(已交纳);由被告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朱慧卿与武汉三环骏通汽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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