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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起诉方: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诉方: 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491民初1670号
判决时间: 2019-01-17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朗视觉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办财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朗视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被告联办财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朗视觉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原告公开致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LWTWL0001199)作为其网站的宣传,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侵权页面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本案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联办财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照片目前在被告官网上已经不存在;2、图片权属属于被告的证据不足、被告不认可原告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的侵权图片在网上广为流传,其中至少有两家大型图片公司(全景视觉图片库和昵图网图片库)在销售该图片,而且全景图片的原图像素比原告提供的要高很多(原告原图21.5M,全景50M),任何人均可从图片网站购买原图,所以,拥有原图不代表是图片版权所有者。3、照片本身无签名水印,无权利标识、无联系方式。原告对图片在网上肆意传播的情况有一定过错。不能将此责任完全归到到被告身上,被告系原文全文转载经济观察网(原告公证页面显示),文章注明来源,作为转载方,已经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没有能力审核发布单位图片侵权情况,无主观过错、主观恶意。4、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根据我公司与视觉中国等大型图片公司连续合作购买协议,这类图片市场价格在50-150元/张,法院如果认定被告侵权,则应该在这个价格基础上考虑。原告索赔依据应该是原告损失+被告违法所得,而这篇文章没有点击量,原告也没有明显的损失存在。5、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同时涉及多家侵权方,所以公证费不应由被告一人独自承担,且被告没有提供律师费对应的委托合同与发票等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片raw原图,文件格式CR2格式,显示拍摄时间2015年1月6日,像素21516MB,相机型号为佳能EOC6D。原告另提交了涉案图片于2015年1月6日在莫朗视觉图片销售系统网页(域名http://picfre.com)发表的网络页面截图,显示摄影师李文涛。
  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显示,涉案图片的作者李文涛,将涉案图片的全部著作权于2017年7月7日转让给原告。该协议中特地注明作者李文涛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提交(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385号公证书显示:www.caijingmobile.com于2017年8月16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另提交了ICP地址域名查询页面截图,显示被告为域名为www.caijingmobile.com网站的备案人。庭审中,联办财讯公司认可其为www.caijingmobile.com网站的备案及运营主体,认可涉案图片与该网站使用的图片具有一致性。
  庭后原告提交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显示,全景网(quanjing.com)上出现的与涉案图片外观一致的图片系原告向全景视觉公司提供并由该公司代理销售,全景视觉公司并不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的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2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但是未提交相应票据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底片raw原图、涉案作品网络发表页面截图、著作权转让协议、公证书、ICP地址域名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书,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被告提交全景网(quanjing.com)上外观类似涉案图片的销售页面信息及以“硬币图片”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同时提交有其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的《年度版权素材合作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以佐证其答辩意见。
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片raw原图、网络发表页面截图及著作权转让协议,被告以“全景网”上有外观类似涉案图片在售且像素大于原告提交电子底片像素为由抗辩,质疑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鉴于全景网系原告合法授权的代理销售商,且页面仅显示有该文件的Tiff格式,并未存在标注电子照片raw原图的CR2格式,且被告亦当庭自认其从未向全景网询问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并且从未向其购买过涉案图片,故不能据此认定全景网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理,无法认定包括昵图网在内的其他主体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相关记载足以证实此节事实,被告以诉讼时涉案图片不存在为由否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被告根据其与案外人2015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单幅照片购买价格,主张参照适用该价格标准以确定赔偿标准,鉴于该合同并非原、被告之间签署且时间久远,不能适用于本案以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招致的损失,由于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系物品静态摆拍摄影作品,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及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公证费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确有公证取证的事实,同时考虑本案为系列批量案件中的一起,个案所需的律师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低,故对本案合理开支律师费和公证费的金额酌情确定为共计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及合理开支800元,以上合计2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办财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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