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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起诉方: 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诉方: 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108民初41699号
判决时间: 2019-01-18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互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禾互联网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佳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禾互联网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涉案图片;2.金禾互联网公司赔偿捷佳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捷佳公司依法享有一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发布在其运营的希帕中国图片社(网址为www.sipaphoto.com)上。金禾互联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张家口在线网(网址为www.zjkonline.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捷佳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金禾互联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捷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涉案图片为一幅新闻图片,捷佳公司没有经营新闻的资质。综上,金禾互联网公司不同意捷佳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捷佳公司提交了:1.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显示涉案图片的拍摄时间为2015年2月8日,大小5.84MB。2.其运营的希帕中国图片社网站中载有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页面显示创建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图片ID为3100226,并有相关的图片说明和组图说明,图片内容为辽宁省沈阳市“欢天喜地百人斗地主”大赛的情况。庭审中,捷佳公司表示未将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独家权利或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他人。
  2018年1月26日,经捷佳公司申请,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对互联网中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就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互联网网页的情况进行了公证,据此出具的(2018)淄鲁中证民字第33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388号公证书)记载:查询张家口在线网(网址为www.zjkonline.com)的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金禾互联网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张家口在线网于2015年2月10日发布的《沈阳民间斗地主大赛辣妈抱孩子参赛》一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涉案图片上有“sipaphoto.com版权作品请勿转载”字样,该文章显示来源:网易新闻。该公证书亦包括涉案网站案外图片的公证保全内容。捷佳公司据此主张金禾互联网公司在其经营的张家口在线网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就金禾互联网公司书面答辩状中提及的网址非其经营的情况,捷佳公司表示系笔误。当庭勘验张家口在线网ICP备案情况,与第3388号公证书显示一致。
  另,截止2018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涉案网站中的涉案图片尚未删除。
  本案中,捷佳公司主张其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
  金禾互联网公司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捷佳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网页打印件、公证书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捷佳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涉案图片发布于其经营的希帕中国图片社的网页打印件,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捷佳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至于金禾互联网公司提出涉案作品系新闻作品,捷佳公司无新闻资质的抗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金禾互联网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亦未对涉案图片构成新闻作品作合理解释,即使构成新闻作品且捷佳公司无相关资质,亦不影响涉案图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相关著作权人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之事实,据此,对金禾互联网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金禾互联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张家口在线网中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捷佳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金禾互联网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捷佳公司要求金禾互联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任何捷佳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金禾互联网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图片反映了民间斗地主比赛的现场情况;第二,捷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金禾互联网公司将涉案图片直接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综合以上因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2000元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已能弥补捷佳公司因金禾互联网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捷佳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和公证费,捷佳公司虽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公证事项发生、亦有律师出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公证书的内容等酌定确定合理开支数额。
  金禾互联网公司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北京捷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金禾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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