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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起诉方: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诉方: 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108民初66348号
判决时间: 2019-01-18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君婕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哲能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和被告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pinwaiyi.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幅图片相一致的图片,编号分别为BVS-P0019369、BVS-P0035580(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主办的网站是一家外教人才O2O方式招聘的服务平台,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系招聘单位提供,涉案图片仅为了展现招聘单位所在地的风景,与招聘内容无关,且被告未通过涉案图片获利;2.被告使用涉案图片上明确记录“图片来源:视觉中国www.vcg.com”的字样,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原告网站上没有图片使用价格体系,可随意下载涉案图片,即原告图片下载没有任何技术壁垒和版权收费说明,被告无法得知涉案图片为原告版权图片;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2013年5月17日、2013年6月4日,原告分别取得2份《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分别为《BVS-P0003026》等共28425件作品(详见附表)、《BVS-P0000001》等共17642件作品(详见附表),作品类别均为摄影作品,作者均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述两份《作品登记证书》附表中分别包含2幅涉案图片,涉案图书的拍摄对象主要为景点建筑物和风景。
  (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515号公证书显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为网站名称为“环球易聘”、网站网址为www.pinwaiyi.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在“首页》外教招聘大厅》外教招聘详情:北外青少英语南京中心招聘专场”页面中北外少儿英语简介部分附有关于南京景点的图片;在“北×××国际幼稚园2017-2018外教招聘专场”页面中旅游资源部分附有关于故宫的图片。经比对,前述内容中的两张配图与涉案图片内容一致。
  被告提交的《公司和网站介绍》中表示,被告成立于2006年主要产品是提供外教人才招聘求职网站服务;聘外易外教招聘网站(pinwaijiao.com)是一家外教人才O2O方式招聘的服务平台;外教人才需求单位可在本网站发布展示单位介绍。外教人才需求信息、所在地介绍信息等以便招聘所需的外教人才。被告还提交一份电子邮件截图,其中附件中为外教招聘需求信息采集表及配图,配图中有涉案一张图片。被告表示涉案一张图片系招聘单位向被告提供,且该张图片中有视觉中国的水印。
  原告表示其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汉华易美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分销证明》,表示原告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视觉中国(vcg.com)平台上非独家展示、销售其提供的图片,其所提供的图片在视觉中国(vcg.com)平台上的品牌名称为“BVS”;原告未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代理其图片维权诉讼事宜。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的合理支出律师费30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样稿、公证书、网页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分销证明,被告提交的公司和网站介绍和网页截图,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还提交了涉案图片的作品样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被告虽对原告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相关辩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被告虽辩称使用涉案图片为招聘单位提供,但未举证证明招聘单位获得相关合法授权,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图片系风景摄影作品,市场价值有限;被告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其网站文章中,涉案图片在文章中未位于突出或者显著位置;被告未将涉案文章进行过推荐或置顶设置,公众可从被告网站中免费浏览涉案图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幅图片1200元。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考虑到律师确有实际出庭但承接了批量案件以及律师并未实际参与案件的取证公证等因素,律师费酌情确定为8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金额过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00元、合理开支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易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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