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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起诉方: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诉方: 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北京 法院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 (2018)京0108民初66345号
判决时间: 2019-01-18 性质: 著作权和邻接权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君婕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哲能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和被告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zaxue100.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图片相一致的图片,编号为BVS-P0086811(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官网已于2017年9月30日停止运营,2018年10月24日关闭;2.被告公司所有营利业务仅限于移动端,设立官网目的仅是为被告内部员工和老师无偿提供公开性和共享性的信息资料,属于非经营性网站;3.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无独创性,图片上既没有标注版权所有、图片库水印和创作者个人水印,也没有约定禁止转载,可以随意浏览并下载,这造成了被告关于权利属性的误解,而且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也不能得出其享有著作权的结论;4.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2012年6月13日,原告取得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2-G-00163227-00170563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中显示作品名称为《BVS-P0078453》等共7337件作品(详见附表),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作者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份《作品登记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86811的涉案图片,涉案图片中呈现的为两女生坐于户外手持笔记本电脑进行讨论的内容。
  (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516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月24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www.zaxue100.com网站的主办单位;www.zaxue100.com网站页面中有一组名为“面对面辅导让提分更有效”的组图(两行共计五张图),其中第二行中间一张为两女生手持电脑进行讨论的图片。经比对,前述配图与涉案图片内容一致。
  被告表示,其网站已经于2018年10月24日关闭,其网站没有访问量,为此被告提交了网站登陆截图打印进以及阿里云查询结果打印件。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的合理支出律师费3000元,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样稿、公证书、网页截图、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还提交了涉案图片的作品样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虽对原告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其相关辩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图片属于人物摆拍摄影作品,独创性不高、市场价值有限;被告将涉案图片使用在其网站中,涉案图片未位于突出或者显著位置且使用篇幅较小;被告未将涉案图片进行过推荐或置顶设置,公众可从被告网站中免费浏览涉案图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元。关于合理开支,考虑到律师确有实际出庭但承接了批量案件以及律师并未实际参与案件的取证公证等因素,律师费酌情确定为8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金额过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合理开支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书原文: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味书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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