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
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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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总部 |
新加坡办公室 |
地址: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电话:+4122 338 8247,或 +41 800 888 549 传真:+4122 740 3700,或 +41 800 888 550 |
地址:Maxwell Chambers, 32 Maxwell Road #02-02, Singapore 069115 电话:+65 6225 2129 传真:+65 6225 3568 |
简介:
■ 调解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WIPO Mediation Rules)
■ 受理纠纷范围:
世界范围内任何私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
■ 受理条件:
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调解协议,同意调解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调解条款(mediation
clause),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同意调解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没有达成同意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交申请中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指定一名外部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同意调解协议。
■ 调解裁决的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具有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 中立人员数据库(WIPO List of Neutrals):
该数据库中共有1500多个擅长纠纷解决和具备知识产权纠纷专业知识的中立人员,包括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等,调解中心需要指定调解员时,将从此数据库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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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 |
1/启动 |
一方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起调解申请即可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申请中应当说明纠纷的性质以及纠纷的当事人等事项。 调解可以在双方约定的任何地方、以任何语言、依据任何法律进行。调解不在日内瓦举行的,调解中心还能协助当事人在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地方安排会见地点。 |
2/确定调解员 |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员人选,也可以约定选任调解员的程序。无约定时,调解中心将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一份相同的调解员候选名单,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共同选择调解员。自收到名单之日起 7 日内未提出回复意见的将被视为同意所有候选人,调解中心将自己指定调解员;当事人未选择同一候选人的,调解中心也将自己指定调解员。在合适时调解中心可以无视上述程序自己指定调解员。 调解员人数无限制。 |
3/调解 |
调解程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调解员可以采取任何适当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员可以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但除非该方当事人明示同意,不得将单独会见所涉信息披露给对方当事人。 在确定调解员后,调解员应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确定调解时间表,通过双方提交的材料明确纠纷的背景、双方的利益以及争点问题、纠纷目前的状态等问题,制作和解方案。同时,调解员还可以建议当事人提交其他相关信息。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相关信息,但调解员应注意当事人的保密要求。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会面不得作出任何记录。所有参与调解程序的人都应签署保密协议。 调解可以在双方约定的任何地方、以任何语言、依据任何法律进行。调解不在日内瓦举行的,调解中心还能协助当事人在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地方安排会见地点。 |
4/程序终结 |
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调解程序终结: (1)当事人达成和解; (2)一方当事人在与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首次会见后不同意继续调解; (3)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不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调解程序终结后需向调解中心提交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调解程序已经终结并注明终结日期、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等事项,并抄送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认为纠纷难以通过调解解决的话,经综合考察纠纷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鉴定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
5/保密措施 |
调解程序结束后,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该归还,不得保留任何复本。当事人制作的相关笔记等材料也应该销毁。 |
费用:
标的额 |
管理费 |
调解员费用 |
≤ 250 万美元 |
250 美元 |
若准备和调解时间小于 10 小时,建议 2,500 美元 |
> 250 万美元 |
纠纷标的额的 0.1%,最高不超过 10,000 美元 |
建议费率为每小时 300-600 美元或每日 1,500-3,500 美元 |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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