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公司称,根据美国版权法的法定许可条款,如果运营商以获取商业收益为目的转播电视节目,侵犯了电视台的公开表演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权利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中规定了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美国《版权法》将这两种权能的调整范围规定为第106条中的“公开表演权”,公开表演包括人工现场表演、机械表演以及通过数字信号传送作品。
Aereo公司辩称其天线仅在用户发出指令时才开始获取广播信号,并且每一个天线对应一个用户,因此不构成公开传播。在之前的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二审过程中,法院均支持了Aereo公司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传送的作品能够被公众接收即可视为公开表演,但作品的潜在观众是单个用户的则不构成公开表演,而是私人传送;但如果同一个作品被数次传送导致公众能够接收该作品,则构成公开表演。被告Aereo公司在诉讼中坚持认为其每个天线对应一个用户,当观众发出“观看”指令时随机占用Aereo公司设置的众多天线中的一个,因此每个天线的潜在用户是单个用户而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公众”。并且,即使多个用户在同一时段接收同一个作品的同一信号,都是独有副本传送至单个用户,这不会构成同一个作品的数次传送。基于此,巡回上诉法院认定Aereo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公开表演,而属于私人传送的范畴。
广播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最高法院听取了该案件的口头辩论。
广播公司的观点似乎引起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共鸣。在口头辩论中他指出,Aereo使用了多个天线并为同一个广播节目制作了多个副本只是为了回避版权法的约束。虽然其他法官也均未对Aereo表达太多的同情,但是其中两位对法院如果判决广播公司胜诉将带来何种结果表示了担忧——如果Aereo败诉,也许会伤害允许用户在云服务上存储并取回音乐、电影等内容的其他服务。
转机似乎已经出现,所有人都在等待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该届任期结束前对Aereo一案做出的判决。
6月25日,最高法院法官史蒂芬.布瑞耶尔宣布,法院以6:3的投票裁定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美国版权法,撤消了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