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 >>> 新技术下的侵权认定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侵犯版权

  2013年4月1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似乎宣告了流媒体的胜利。针对美国网络电视服务公司Aereo是否侵犯多家广播电视台版权的诉讼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支持Aereo的裁定。

  如果谈到互联网上看电视节目的创新,Aereo可谓首屈一指,它将电视天线与移动数字视频录像机结合在一起。该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电视直播节目,资源都来自于各大电视台。Aereo的设备室内安装了数百万个微型电视天线,同时向每个用户提供一个连接到其远程录像服务的小天线,用户能够通过自己的天线收看开路电视广播节目,还可将之录制到自己的远程硬盘上在家里回放欣赏。将Aereo与Netflix等在线服务结合以后,用户就可以观看数目极为可观的节目而不必订购有线或卫星电视服务。Aereo每月收取8到12美元,大约为有线电视平均账单的10%。

 

Aereo为每个用户分独立配的微型“兔耳天线”

 

  在电视广播公司看来,Aereo的做法聪明过头了,该公司正试图利用自己的小天线网络掩盖其正在向许多观众公开传播电视节目的事实。为了保护自己的业务模式免受高科技对手提供的具有巨大破坏力的新技术的冲击,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迪士尼旗下的美国广播公司(ABC)以及21世纪福克斯旗下的福克斯(Fox)电视网等对Aereo提出侵权诉讼。

  广播公司称,Aereo对其用户索要的费用极低是因为其从事的是大规模版权侵权行为,它所做的就是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广播节目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公然向用户传播。

  Aereo却对此事有不同看法,坚称自己并非在公开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是仅仅提供了允许用户接收、记录并回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984年索尼公司诉环球影城一案中判定,消费者录制广播节目并于稍后观看并不构成版权侵权。因此生产用户用来实现时间平移效果的Betamax录像机的索尼公司并不侵权。

  2008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索尼案的判决依据保护了一种新型的录制技术,即Cablevision系统公司的远程录像服务。根据这一服务,消费者可以自己挑选节目进行录制,选好的节目会被刻录到属于Cablevision所有但却放置在消费者身边的硬盘上,接下来消费者只要在自己方便的时候回放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实际上是从Cablevision租赁一台录像机放在自己的处所,而不是购买一台录像机在家使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称,这种远程录像服务并不属于公开表演,因为消费者是各自录制自己选择的节目,而且根据索尼案,这种私人的时间平移行为是合法的。

  Cablevision的确向广播公司支付了巨额资金来获取使用自身有线电视服务转播广播节目的权利,多亏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它不必再为向用户提供远程录像服务支付额外费用。

  但Aereo的情况与此并不相同,它未向广播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美国《版权法》:

  第111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节选)
  (a)某些转播之免责——对演出或展出一部作品的初次播送的转播,在下述情况下不属于侵犯版权:
  (1)该转播不是通过电缆系统进行的,而纯粹是由一个旅馆、公寓或类似机构的管理者把经联邦电讯委员会发给执照的广播电台在该电台当地服务区内播送的信号向房客或住户的这种私人住处转播,并且不直接收取收听收看转播的费用;或
  (3)该转播是由对初次播送的内容或内容选择或对转播的特定接收者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传送者进行的,而且该传送者的转播活动又仅限于为别人使用提供电线、电缆或其他电讯渠道。但是,本项的规定只适用于与转播有关的上述传播者的活动,并不能免除其他人员与其本身初次播送和转播有关的活动的责任。

  广播公司称,根据美国版权法的法定许可条款,如果运营商以获取商业收益为目的转播电视节目,侵犯了电视台的公开表演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权利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中规定了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美国《版权法》将这两种权能的调整范围规定为第106条中的“公开表演权”,公开表演包括人工现场表演、机械表演以及通过数字信号传送作品。

  Aereo公司辩称其天线仅在用户发出指令时才开始获取广播信号,并且每一个天线对应一个用户,因此不构成公开传播。在之前的联邦地方法院一审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二审过程中,法院均支持了Aereo公司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传送的作品能够被公众接收即可视为公开表演,但作品的潜在观众是单个用户的则不构成公开表演,而是私人传送;但如果同一个作品被数次传送导致公众能够接收该作品,则构成公开表演。被告Aereo公司在诉讼中坚持认为其每个天线对应一个用户,当观众发出“观看”指令时随机占用Aereo公司设置的众多天线中的一个,因此每个天线的潜在用户是单个用户而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公众”。并且,即使多个用户在同一时段接收同一个作品的同一信号,都是独有副本传送至单个用户,这不会构成同一个作品的数次传送。基于此,巡回上诉法院认定Aereo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公开表演,而属于私人传送的范畴。

  广播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最高法院听取了该案件的口头辩论。

  广播公司的观点似乎引起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共鸣。在口头辩论中他指出,Aereo使用了多个天线并为同一个广播节目制作了多个副本只是为了回避版权法的约束。虽然其他法官也均未对Aereo表达太多的同情,但是其中两位对法院如果判决广播公司胜诉将带来何种结果表示了担忧——如果Aereo败诉,也许会伤害允许用户在云服务上存储并取回音乐、电影等内容的其他服务。

  转机似乎已经出现,所有人都在等待最高法院在2014年6月该届任期结束前对Aereo一案做出的判决。

  6月25日,最高法院法官史蒂芬.布瑞耶尔宣布,法院以6:3的投票裁定Aereo利用微型天线收集广播电视信号将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给付费用户的行为违反美国版权法,撤消了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1976年美国国会修订的版权法明确规定对视听作品的“表演”是指以任何顺序展示任何连续的图像或使其伴音可以被听到。据此,无论是广播公司还是观众均进行了“表演”,因为二者均展示了电视节目的图像并使节目伴音可以被听到。

  国会同时制定了传播条款,规定当行为人“向公众传播某一表演”时,即实施了表演行为。这一条款明确了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像有线电视系统一样的行为,那么即便其只是提高了观众接收广播电视信号的能力,也将被视为其自身对作品进行了表演。

  国会进一步创立了一套复杂的授权机制,制定了有线电视网可以向公众转播广播节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强制许可费用的支付

  美国国会通过这全部三项修订将有线电视系统的行为纳入到了版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修订后的版权法,由于Aereo公司向为数众多且彼此无关、互不相识的人们传播了可被感知的同期图像和声音,因此Aereo公司的行为构成公开表演。最高法院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判决。

  有分析认为,该裁决可能引起其他技术比如云计算等的担忧,侵权的认定很容易扼杀创新技术。不过最高法院淡化了这个问题,称将等待专门针对这些技术的诉讼。布瑞耶尔表示已和联邦政府达成共识,现在说该裁决将遏制基于云计算的服务还为时过早。

  对于广播电视公司来说,此次胜利保住了预计约30亿美元的电视转播费。在这项裁决出炉前,各家电视台均表示在线流媒体服务可能危及它们的生存。一些广播电视公司曾威胁切断免费信号,或建立它们自己的低成本网络服务。

 

美国《版权法》:

  第101条 定义(节选)
  本版权法专用名词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
  “演出一个作品”是指朗诵、表演、演奏、舞蹈或扮演一个作品,不论是直接地或使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如系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则是显示任何连续的图像或使伴随作品的声音可以被听到。
  “公开地”演出或展出一个作品是指:
  (1)演出或展出作品的地点是向公众开放的地点,或聚集超出一个家庭及其社交关系正常范围的相当数量的人的任何地点。
  (2)利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向以上第(1)项规定的一个地点或向公众播送或用其他方式播送作品的演出或展出,不论能够收听收看该演出或展出的公众是否在同一地点收听收看以及是否在同一时间收听收看该作品的演出或展出。

  第106条 版权作品的专用权(节选)
  受第107条至第120条之限制,版权所有人依据本篇享有从事及允许他人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专有权利:
  (4)涉及文学、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和电影作品以及其他音像作品时,公开表演该版权作品。

  该裁决也令职业运动联盟感到满意。比如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和国家橄榄球联盟等职业运动联盟和广播电视公司签署了丰厚的转播许可合同,他们表示Aereo如果胜诉将迫使他们将所有比赛转移到有线电视。

  Aereo首席执行官切特.卡诺加将该裁决称为是美国消费者的“一次巨大挫折”,“免费广播电视不应该只有那些能支付有线电视费或者卫星电视订阅费的人可以享受”。

  卡诺加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对结果很失望,但我们的工作没有结束。”然而经过5个月的僵持后,Aereo宣布将清算其资产,申请破产保护。

(编译整理自ip-watch.org、腾讯科技、第一财经日报等相关文章及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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