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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

 

  2014年10月17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剑桥大学出版社诉巴顿一案的裁决中沿用已使用了数十年的法学概念,将判定教职工是否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明确界限规则抛至一边。这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地区法院在2012年审理同一案件时曾做出一项有名的裁决,利用简单的语言和易懂的概念明确告诉教职工应如何合理使用材料,但上诉法院的观点又将大家拉回了逐案全面分析和详细罗列例外、漏洞,并随时遭受警告的日子。

  该案围绕的是几家出版非教科书学术作品的公司控告佐治亚州立大学允许教职工与图书馆馆员扫描其电子储备系统中的书籍节录,之后让学生获取电子版。相较于在图书馆借书处留一两份副本作为储备的传统做法而言,这是一种科技进步。但是出版商称这是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而佐治亚州立大学却引述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

  地区法院详尽地分析了上传到电子储备中的每部作品,发现出版商提交的几十部作品中只有5部侵权,而对《版权法》第107条四项法律因素的简化分析给案件的判决带来一股新风。

  传统的合理使用分析呼吁逐案分析每种潜在的使用,独立全面权衡四种因素。这是很困难的,通常需要推断无法获知的事实情况。例如对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出版商之外的人想要估算这种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再例如在坎贝尔诉阿库夫罗斯音乐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在判定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合理使用时明确摒弃了“明确性原则”的适用性。

  地区法院法官奥林达.埃文斯走了一条不同的路线。她发现微量使用(如当教职工贴出的作品没有学生访问时)不属侵权,在众多案件中,使用一部作品的一个章节或10%的内容将涉及版权问题,也符合动用合理使用测试的要求。法官决定明确分配四个因素中每个因素的胜诉方,然后判定获得大部分支持因素的当事方获胜。

  她写道,上述第一个和第二个因素几乎总是支持出于非营利的高等教育目的。虽然第四个因素的判定可能很难让教职员工来决定,很可能支持出版商,但法官裁定让公众通过数字方式获取一部作品10%的内容或一个章节符合第三个因素的合理使用测试。将第一至第三因素加在一起找到占多个有利因素的当事方即可做出判断,所以合理使用分析中实际不必考虑第四个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发现只针对能通过数字方式购买的作品。在另一节中,法官将一些行为经济学应用到第四因素的分析中,发现对那些出版商并未让公众通过数字方式获取的作品而言,教职工可使用18%的作品,这仍经得起合理使用分析。对第三个因素的更大的限制可鼓励出版商以合理的价格让公众获取作品,阻止无偿的合理使用。

  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裁决,让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知识产权律师清楚给地给行政人员和教师解释哪些使用合理、哪些不合理。与其要求植物学和地理学教授也成为版权学者,还不如让专业人士为他们提供合理的测试,以确保他们能适当地平衡学生获取内容的利益和出版商因开发内容而应获得的补偿的利益。虽然这不是制定合理使用标准的首次尝试,但这是最明确的第一次由法院设定的标准。

 

美国《版权法》:

  第107条 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节选)
  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子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
  (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
  (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
  (4
)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作品未曾发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应妨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如果该认定系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而作出的。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则指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这是实行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进入法典时代后,法律的明确性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尊崇并为立法者所追求,被看作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但在现实中,很多法律都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分析,指出“地方法院为了裁定是否需要实施禁令救济而对侵权实例逐个分析的做法没有错。然而,地方法院同等权衡四个合理使用因素并机械地对待四个因素的做法是错误的”。

  上诉法院号召重新进行全面分析。摒弃10%或一个章节的明确界限规则。上诉法院写道:“地区法院应对每个作品进行分析,考虑所使用的(数量上的和质量上的)量,从使用的教育目的以及对市场的危害出发,衡量使用是否合理。”

  上诉法院的裁决是以先例为坚实基础的,它并不是第一个号召进行全面分析或逐案分析的法院。虽然对回顾过去的人而言该裁决站得住脚,但对向往未来的人而言是糟糕的。由于内容能通过各种形式被获取,教职工、职员和学生面临无数种获取内容的方法,要么为内容支付费用、要么进行合理使用、甚或侵犯作者和出版商的版权,清晰的标准和容易理解的规则为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培训其教职工如何合理使用内容的可能。

  版权法领域富有创意的两名思想者威廉姆.帕特里和梅尔维尔.尼莫写就了数百页的解释版权法的文章。他们的卷集标价数千美元,全面分析了合理使用和所有的细节。但这些书籍和详细的分析超出了并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教职工的理解范围,教师没有时间穷尽分析每种使用,虽然他们确实花了时间来学习合理使用的相关因素。这并不是说教师不能而是说他们不会这么去做。

  坦白而言,这些案件中冲突的裁决以及严肃的版权学者们众多的文章和言论都表明,就算那些深入研究合理使用细节的人也没法就某一使用是否合理或侵权达成一致。

  当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不应期待历史和数学教师每次都公正地进行合理使用分析。

  相反,教职员工分为两派。一派豁出去使用他们想要的任何形式的所有内容,希望不会惹怒出版商。另一种会十分小心地自我检查,设法成功合理使用内容,因为他们担心会越过自己无法辨认的底线,直到要由法官来裁定。而无论哪一种都会让学生或出版商吃亏。

  地区法院的观点为合理使用分析这个混沌的泥沼带来了些许光明,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又把这些光遮蔽了,并威胁着把大家带回以前的状态——并不精通版权法的教职工要么抛开法律随意使用内容,要么自我检查以致合理使用原则无法发挥最大功用。

  宪法表明版权的目的是“促进科学和实用工艺进步”。地区法院的观点认为学生进行小部分的摘录会进一步普及知识。

  给教职工提供清晰的规则和标准让其合理使用内容,为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编译自insidehighered.com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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