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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图书馆可未经许可将书籍数字化

 

  欧洲法院2014年9月11日表示,欧盟允许图书馆可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将其馆藏的书籍数字化,以便人们可以阅读到电子版本的馆藏作品。

  在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诉德国尤金乌尔莫(Eugen Ulmer)出版社一案中,大学图书馆拒绝购买和使用尤金乌尔莫出版的电子书。相反,图书馆在未经出版商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户可通过计算机浏览书籍的电子版本。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要求欧洲法院澄清欧盟版权指令(2001/29/EC)例外规定的范围,该规定允许公共图书馆让用户利用专用终端浏览作品。

  欧洲法院认为,尽管权利人为图书馆提供了根据适当条款使用作品的许可协议,但图书馆可以利用例外规定,因为不这样做的话就无法履行其促进研究和私人学习的核心使命。法院称,指令不阻止政府授权图书馆将书籍数字化,在必要时不阻止将版权材料放在专用计算机上。

  法院表示,公共图书馆拥有的传播权不允许人们把作品打印在纸上或存储在USB存储设备上,因为这是意图创造新的数字副本的复制行为。但是,欧盟成员国可规定允许图书馆用户打印作品或将作品存储在USB存储设备上的例外或限制,只要给权利人支付补偿。

  欧洲出版商理事会执行理事安吉拉.米尔斯说,裁决似乎意味着指令允许成员国利用专用终端例外条款允许用户复制作品。但如何支付赔偿还不清楚。

  米尔斯说,如果用户能打印和/或存储作品部分内容,这与正常利用和初始许可相冲突。“这一点很令人担心,因为有关私人学习和研究的定义不完全清楚且很难掌控。”

  欧洲图书馆、信息与文献协会主任文森特.邦内特说称“裁决对图书馆和档案室而言是一个积极的结果”,虽然该协会还在分析裁决,但裁决文书明显认识到保护不同权利人权益之间以及不同权利人与受保护内容的使用者之间合理平衡的必要性。

  裁决并没有提及在线获取图书馆数字化的书籍的事宜,但将例外限制为专用终端。“这可能会严重限制裁决的效果,因为裁决没有解决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问题,如对知识与文化的远程访问。”

  邦内特说,另一个未解答的问题是专用终端是否包含图书馆馆内的平板电脑或移动手机。

(编译自ip-watch.org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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