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戈德曼说:“此项裁决产生出一大堆突然冒出来的原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没有办法能够非常智慧地回应他们的投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了解上述原告与制作视听作品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且他们缺少能够判断到底谁拥有版权的信息。”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丽贝卡.图什内特说:“假设杰克.尼科尔森不希望看到所有有关其作品《闪灵》的恶搞片段出现在互联网上,即便电影公司拥有该部电影的版权,他也能够要求将所有的恶搞片段都从互联网上删除掉吗?谷歌公司如果只是因为认为尼科尔森不拥有该电影的版权就允许这些恶搞片段继续出现在互联网上,那么它将面临严峻的风险。也许尼科尔森的确不拥有这些电影的版权,但是谷歌没有任何工具来验证这一点是否是真的。”
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们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想要从每个出现在荧屏上的非雇员那里取得书面的版权转让书即使能够实现也肯定并非易事,这对于纪录片或偷拍视频的情况而言尤其如此。出现在纪录片或偷拍视频中的人也许并不是出于自愿而参与其中的,他们或许并不喜欢自己在片中被描述成的样子。
戈德曼说:“萨沙.拜伦.科恩往往都没有征得其影片中他所嘲讽的人的同意。如果这些人都发起切实可行的版权主张,那么这些电影都将不堪一击。甚至他们都不可能被制作出来。”
休斯说:“拜伦.科恩可能会惹上麻烦。”但是休斯却不担心《波拉特》这类电影可能消失烦。休斯说如果科恩“以赚钱为目的利用欺骗的手段诱使人们出现在他的影片中,那么他就会一直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麻烦”。
但是如果科恩的影片开始受到版权主张的攻击,那么纪录片和其它新闻节目又会如何?通用的高管能阻止别人播放《大亨与我》吗?不满意在《与媒体见面》中自己的采访内容的政客能阻止该节目公开播放吗?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们担心此类的审查可能会发生。
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支持者们声称上述担心是不现实的,原因至少有三。首先,影片中拍摄的许多普通的行为和表述可能不符合能够取得版权保护的原创性要求。纽约州最高法院在1968年海明威村诉兰登书屋一案的裁决中指出:“可以想象,可能存在一种有限的特殊情况,即谈话者可能会说出来自他人的口头表述,而此二人都知道这句话是主要发言人独一无二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果此类表述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那么该作品将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然而,表述何时会受到版权保护尚不清楚。
其次,即使一个人的言行都受版权保护,这个人很可能同意他的一言一行被记录下来,这种做法意味着这个人允许被录制的内容进行公开展示。审理加西亚一案的法院指出,如果是自愿参加视听作品录制,那么参与者就赋予了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一种默许,允许其制作和传播包含参与者贡献在内的视听作品。此种情况不需要书面的版权转让书。
然而,如果纪录片的创作者未经参与者同意便对其进行拍摄或录制,那么就不存在此类默许。此外,任何默许只可能保护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如果杰克.尼科尔森默许华纳兄弟公司展示其在《闪灵》中的表演,尼科尔森或许还可以反对第三方上传到网络上的对《闪灵》的恶搞片段。
第三,合理使用原则可能允许新闻节目或纪录片展示一个人受版权保护的言论和行为。但是合理使用原则是出了名的朦胧原则,并且许多新闻节目和纪录片的制造人都缺乏在法庭主张其权利的雄厚资金。因此,对版权侵权诉讼的恐惧可能扼杀言论并且会阻止纪录片的播出。
回想一下《美国印象》这部记录了1952至1965年美国民权运动的系列纪录片,该片在1987年被播出后获得了各界的好评和各种奖项。纪录片中包含了那个年代的新闻片段、照片和歌曲,但影片制作者获得的可以使用上述版权材料的使用许可在1995年就到期了。有人可能会认为《美国印象》有权根据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上述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但这一点从未在法庭上得到证实。相反,这部纪录片在1995年开始便不再播放,停播了11年,直到获得了来自福特基金会的一项允许该纪录片的作者购买新的版权许可的授权。在不考虑合理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不是因为这点钱,这部纪录片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
即使存在默认的许可或者明确的书面转让协议,如果一个人被他人以欺诈手段诱骗签署了转让协议或者参加了视听作品的录制,那么上述的默认许可或书面转让协议就将作废。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称,加西亚一案正属于这种情况。加西亚同意出演一部冒险题材的电影,然而她的表演却被用在了一部古板的反伊斯兰教的预告片中。法院认为这已超出了加西亚授予预告片制作人马克.巴塞利.尤瑟夫的默认版权许可的范围。因此,加西亚可以正当地要求YouTube删除由尤瑟夫上传的包含她的表演的预告片。
很少有人会反驳本案中的加西亚是被欺骗而出现在预告片中的。不过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担心类似的失实陈述的指控可能会被视听作品的参与者广泛用于攻击书面版权转让许可以及默认许可。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此类担忧,认为超出默认许可范围的情况“非常罕见”。法院称,如果演员抱怨说其参与拍摄的电影与之前预想的题目不同、或者认为之前对该部电影的描述不准确、或者认为自己的镜头没被剪辑好、或者这部电影的品质与其当初想象的有差距等,对于上述情况这位演员都不可能针对其默认许可被超越一事拥有可行的权利主张。但是在加西亚一案中,法院认为“加西亚参演的这部电影与加西亚当初拍摄时能够想象到的情况完全不同,以至于尤瑟夫不可能取得加西亚的任何默认许可”。
但是,假设一位演员之所以同意参演一部影片只是因为这部影片具有一个特定的题目、或者使用了特定的剧本、或者将被特定的某位导演剪辑等,如果视听作品的参与者坚称上述任何因素对于其同意出演都至关重要,那么法院也不能轻率地驳回其权利主张。
除非像在加西亚一案中存在的制片方严重失实的陈述,演员或者其他参与者想要证明失实陈述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参与者没必要非得赢得法庭官司,只要声称存在欺诈并将利用版权权利来阻止影片的传播,就能够迫使制片方来解决问题。
图什内特说:“这改变了谈判地位。电影制片方被加西亚弄得心烦意乱,因为他们将收到‘我们希望获得10000美元来放弃对这部电影提出异议’这种阴险的威胁。”
此外,《数字千年法案》不允许任何人因某部作品具有诽谤性而发出删除请求。只有对于版权侵权的情况法律才允许发出删除请求,因此法律中存在着问题。
休斯说:“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欧洲,根据《电子商务法令》,谷歌将可能被迫因诽谤而删除视频。”他还补充说,由于《数字千年法案》授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抗诽谤主张的豁免权,因此这个案件就被推到了版权这个小圈里。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基于版权做出的裁决,可能会在威胁言论自由以及使媒体和互联网公司的日子更加难过方面开了个头。有些版权专家不认为加西亚一案会引发什么问题,但是大多数版权专家还是很担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