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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亚诉谷歌 原告胜诉或将改变美国版权游戏规则

 

  2014年12月15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起是否应当推翻此前就一位女演员的版权侵权诉讼责令谷歌删除YouTube上一部反穆斯林电影预告片的裁决。

  2014年2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辛迪.加西亚诉谷歌旗下网站YouTube一案的裁决中,陪审团以2比1裁定加西亚对自己的表演享有版权利益,YouTube应当删除电影《穆斯林的无知》14分钟的电影预告片。

  该裁决结果可能改变美国版权规则,引发广泛关注。11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托马斯裁定全体法官重审该案件。

  加西亚称她同意参演一部名为《沙漠勇士》的阿拉伯冒险电影,但是不久后发现自己的表演被用于创作与初衷完全不同的东西。

  影片《穆斯林的无知》引起了暴力抗议,并对加西亚和其他参演电影的演员造成死亡威胁,因为在影片中一段加西亚视频的配音是反伊斯兰的声明。

  由于受到死亡威胁,她向谷歌提出若干条删除电影的撤销通知。

  2012年11月,美国加利福利亚中央地区法院的裁定拒绝了加西亚关于初步禁令的要求。

  加西亚提出上诉,称地区法院拒绝了她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提议,并称谷歌、YouTube和其他人侵犯了自己在电影中戏剧表演的版权。

  2014年2月,第九巡回法院推翻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裁定地区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定了初步禁令的动议。

  在2015年12月15日的听证会之前,权利人协会、广播组织和教授们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简报,表示支持加西亚并督促推翻地区法院的裁定。

  作家协会表示,演员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作为创作者的权利和其他人的权利是合并的,以创造一个能被观众有效分享的单一作品,然而“在某些极少数情况下,这种权利合并情况不会发生”。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4年初对加西亚案的裁决中认为表演者对其录制的表演拥有版权,即使该表演仅是某个视频的一部分内容并且该完整视频的版权是属于别人的。

  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规定,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版权所有者要求删除在线侵权内容的请求,他们就必须删除所指的侵权内容。此类删除要求通常是来自拥有电影或电视节目版权的企业,但是加西亚一案的裁决将可以提出删除请求的范围扩大了,即此类请求也可来自任何出现在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

  并且能够提出删除请求的或许不止是表演者,根据加西亚一案裁决的逻辑推理,有助于创建视听作品的作家、电影编辑、灯光设计师、音乐家以及其他人都将拥有视听作品不同方面的版权,他们中的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向公众展示作品。

  协会称:“在这种情况下,演员作为创作者的权利必须被尊重和受到法律的认可。在这个案子里呈现了一些独特的事实,即原审法院应该理解演员对自己表演的作品享有版权利益。”

  互联网点播服务商Netflix则反对加西亚的上诉,指出她“试图将版权突破到极限”来寻求简易判决,并表示她没有受保护的版权。

  Netflix表示:“创建一种新类别的版权,这将让动画片或电视节目里的微不足道的表演者也有权让那些未经同意使用她的表演作品的下游经销商将面临诉讼和禁令的双重危险。”该公司敦促法庭维持原判,“补救措施将严重破坏既定的版权和商业规则”。

  Netflix补充道:“加西亚没有可主张的版权,她需要向尤瑟夫(该作品的作者)申诉,而不是YouTube。她对自己独立的表演不享有版权,因为它无法与《穆斯林的无知》分开而形成一个独立的副本。她也没有整部电影的版权。”

  同时,支持谷歌和YouTube的美国知识产权法教授敦促法院拒绝陪审团的观点,并裁定原告不享有《穆斯林的无知》的版权利益。

  该法庭之友简报写道:“我们担心如果过分解读而给她提供补救将会使版权法受到伤害。她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最好的方法是直接审判欺骗她的电影制片人,要么发布禁令要求他禁止继续传播电影,要么取消他的电影版权而将其转让给加西亚。”

  职务作品的版权若无相反约定应属雇主所有,持这一观点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版权体系理论。

  美国《版权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就职务作品而言,雇主或者指示创作作品的其他人被认为是本法上的作者,享有版权法之各项权利,但双方在其签署的书面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将版权赋予雇主,有利于鼓励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第二,将版权赋予雇主也是现代经济的要求,它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作品的流通和使用。该理论合理性的依据之一是它降低了交易成本,雇用作品不是为公司创作的作品,因此不需要进行转让,雇用作品理论本质上预先将作品转化给雇主,这对于减少谈判和执行转让协议的成本起着重要作用。第三,作者的利益可以转化为薪金和福利待遇等形式。对于创作作品的作者,雇主应该提高其薪金和福利等形式来鼓励作者的创作热情。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2月的裁决引起了许多互联网企业、媒体组织、民权团体以及版权专家的愤怒。他们称该裁决会极大程度地限制言论自由,以此动摇美国的法律。但是有少数专家称该裁决没什么可怕之处。

  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支持者们坚称这在美国不会产生问题,因为拥有视听作品版权的公司能够轻易地从每个参与作品创作的人那里获取版权。根据“职务作品原则”,雇主自动拥有受雇员工创作的作品版权。对于像加西亚这类自由职业者创造的作品,版权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转让。因此,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只需更加注意与所有参与到制作过程中的人都签署版权协议,即可回应加西亚一案的裁决。

  洛杉矶罗耀拉法学院教授贾斯汀.休斯说:“表演者将不会据此提出诉讼,因为所有的制片公司都已经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表演者的版权归公司所有。”

  即使影视制片方通过合同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利,第三方也通常不知道某个作品是否隶属于一个联合协议,也不知道表演者是否另立过协议来保留其版权,或者是否存在一些欺诈行为使得版权转让变得无效。换句话说,加西亚事件仍然给互联网企业制造了麻烦,因为这项裁决认可了太多可能的版权所有者。

  在加西亚事件之前,互联网公司知道电影和电视剧制作方拥有其影视作品的版权,因此,诸如YouTube等服务提供商知道他们必须对此类版权所有者的删除请求做出回应。然而,加西亚一案的裁决在电影方面制造出大量的独立版权,互联网企业无从判断到底是谁对作品拥有版权。

  圣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戈德曼说:“此项裁决产生出一大堆突然冒出来的原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没有办法能够非常智慧地回应他们的投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了解上述原告与制作视听作品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且他们缺少能够判断到底谁拥有版权的信息。”

  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丽贝卡.图什内特说:“假设杰克.尼科尔森不希望看到所有有关其作品《闪灵》的恶搞片段出现在互联网上,即便电影公司拥有该部电影的版权,他也能够要求将所有的恶搞片段都从互联网上删除掉吗?谷歌公司如果只是因为认为尼科尔森不拥有该电影的版权就允许这些恶搞片段继续出现在互联网上,那么它将面临严峻的风险。也许尼科尔森的确不拥有这些电影的版权,但是谷歌没有任何工具来验证这一点是否是真的。”

  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们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想要从每个出现在荧屏上的非雇员那里取得书面的版权转让书即使能够实现也肯定并非易事,这对于纪录片或偷拍视频的情况而言尤其如此。出现在纪录片或偷拍视频中的人也许并不是出于自愿而参与其中的,他们或许并不喜欢自己在片中被描述成的样子。

  戈德曼说:“萨沙.拜伦.科恩往往都没有征得其影片中他所嘲讽的人的同意。如果这些人都发起切实可行的版权主张,那么这些电影都将不堪一击。甚至他们都不可能被制作出来。”

  休斯说:“拜伦.科恩可能会惹上麻烦。”但是休斯却不担心《波拉特》这类电影可能消失烦。休斯说如果科恩“以赚钱为目的利用欺骗的手段诱使人们出现在他的影片中,那么他就会一直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麻烦”。

  但是如果科恩的影片开始受到版权主张的攻击,那么纪录片和其它新闻节目又会如何?通用的高管能阻止别人播放《大亨与我》吗?不满意在《与媒体见面》中自己的采访内容的政客能阻止该节目公开播放吗?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们担心此类的审查可能会发生。

  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支持者们声称上述担心是不现实的,原因至少有三。首先,影片中拍摄的许多普通的行为和表述可能不符合能够取得版权保护的原创性要求。纽约州最高法院在1968年海明威村诉兰登书屋一案的裁决中指出:“可以想象,可能存在一种有限的特殊情况,即谈话者可能会说出来自他人的口头表述,而此二人都知道这句话是主要发言人独一无二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果此类表述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那么该作品将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然而,表述何时会受到版权保护尚不清楚。

  其次,即使一个人的言行都受版权保护,这个人很可能同意他的一言一行被记录下来,这种做法意味着这个人允许被录制的内容进行公开展示。审理加西亚一案的法院指出,如果是自愿参加视听作品录制,那么参与者就赋予了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一种默许,允许其制作和传播包含参与者贡献在内的视听作品。此种情况不需要书面的版权转让书。

  然而,如果纪录片的创作者未经参与者同意便对其进行拍摄或录制,那么就不存在此类默许。此外,任何默许只可能保护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如果杰克.尼科尔森默许华纳兄弟公司展示其在《闪灵》中的表演,尼科尔森或许还可以反对第三方上传到网络上的对《闪灵》的恶搞片段。

  第三,合理使用原则可能允许新闻节目或纪录片展示一个人受版权保护的言论和行为。但是合理使用原则是出了名的朦胧原则,并且许多新闻节目和纪录片的制造人都缺乏在法庭主张其权利的雄厚资金。因此,对版权侵权诉讼的恐惧可能扼杀言论并且会阻止纪录片的播出。

  回想一下《美国印象》这部记录了1952至1965年美国民权运动的系列纪录片,该片在1987年被播出后获得了各界的好评和各种奖项。纪录片中包含了那个年代的新闻片段、照片和歌曲,但影片制作者获得的可以使用上述版权材料的使用许可在1995年就到期了。有人可能会认为《美国印象》有权根据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上述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但这一点从未在法庭上得到证实。相反,这部纪录片在1995年开始便不再播放,停播了11年,直到获得了来自福特基金会的一项允许该纪录片的作者购买新的版权许可的授权。在不考虑合理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不是因为这点钱,这部纪录片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

  即使存在默认的许可或者明确的书面转让协议,如果一个人被他人以欺诈手段诱骗签署了转让协议或者参加了视听作品的录制,那么上述的默认许可或书面转让协议就将作废。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称,加西亚一案正属于这种情况。加西亚同意出演一部冒险题材的电影,然而她的表演却被用在了一部古板的反伊斯兰教的预告片中。法院认为这已超出了加西亚授予预告片制作人马克.巴塞利.尤瑟夫的默认版权许可的范围。因此,加西亚可以正当地要求YouTube删除由尤瑟夫上传的包含她的表演的预告片。

  很少有人会反驳本案中的加西亚是被欺骗而出现在预告片中的。不过加西亚一案裁决的批评者担心类似的失实陈述的指控可能会被视听作品的参与者广泛用于攻击书面版权转让许可以及默认许可。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此类担忧,认为超出默认许可范围的情况“非常罕见”。法院称,如果演员抱怨说其参与拍摄的电影与之前预想的题目不同、或者认为之前对该部电影的描述不准确、或者认为自己的镜头没被剪辑好、或者这部电影的品质与其当初想象的有差距等,对于上述情况这位演员都不可能针对其默认许可被超越一事拥有可行的权利主张。但是在加西亚一案中,法院认为“加西亚参演的这部电影与加西亚当初拍摄时能够想象到的情况完全不同,以至于尤瑟夫不可能取得加西亚的任何默认许可”。

  但是,假设一位演员之所以同意参演一部影片只是因为这部影片具有一个特定的题目、或者使用了特定的剧本、或者将被特定的某位导演剪辑等,如果视听作品的参与者坚称上述任何因素对于其同意出演都至关重要,那么法院也不能轻率地驳回其权利主张。

  除非像在加西亚一案中存在的制片方严重失实的陈述,演员或者其他参与者想要证明失实陈述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参与者没必要非得赢得法庭官司,只要声称存在欺诈并将利用版权权利来阻止影片的传播,就能够迫使制片方来解决问题。

  图什内特说:“这改变了谈判地位。电影制片方被加西亚弄得心烦意乱,因为他们将收到‘我们希望获得10000美元来放弃对这部电影提出异议’这种阴险的威胁。”

  此外,《数字千年法案》不允许任何人因某部作品具有诽谤性而发出删除请求。只有对于版权侵权的情况法律才允许发出删除请求,因此法律中存在着问题。

  休斯说:“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欧洲,根据《电子商务法令》,谷歌将可能被迫因诽谤而删除视频。”他还补充说,由于《数字千年法案》授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抗诽谤主张的豁免权,因此这个案件就被推到了版权这个小圈里。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基于版权做出的裁决,可能会在威胁言论自由以及使媒体和互联网公司的日子更加难过方面开了个头。有些版权专家不认为加西亚一案会引发什么问题,但是大多数版权专家还是很担心。

(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magazine.com、ip-watch.org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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