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因此要求欧洲法院确定戏仿的概念在欧盟法律中是否是统一的,如果是,一部作品必须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称得上是戏仿。
尽管设立版权例外本身是非强制性的,即欧洲各国政府不必非得采纳例外规定,欧洲法院裁定
的概念在整个欧洲必须被统一解释。
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由于2001版权指令没有对戏仿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该术语的含义和范围必须通过考虑其在日常语言中的通常含义而确定。因此,戏仿的本质特征是:首先,让人想起现有作品并且同时须与现有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其次,构成幽默或讽刺的表达。
上诉法院称,“此外,版权例外规定试图在作者的权益以及受保护作品使用者的权益之间达到一种‘公正的平衡’”。因此,有关戏仿的例外规定也必须达到此类平衡。“必须逐案判断戏仿例外规定的使用是否达到了这种平衡。”
欧洲法院表示,在本案中,该由国家法院来决定带着面纱和身着彩色衣服的人的图画是否传达了歧视性信息。在这类情况中,根据上述法令,权利人原则上拥有合法权益来确保他们的版权作品不与此类歧视性信息挂钩。
伦敦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本.奥尔格罗夫称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裁决。它引发了有关戏仿本身的性质、版权指令的范围以及欧洲版权法协调统一等一系列问题。
他说:“人们可以这样解读欧洲法院的裁决,即戏仿必须旨在达到有趣的效果,并且事实上在实践中也要是有趣的。”法律目前似乎只对“效果好”的戏仿而非“效果差”的戏仿做出了例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