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 >>> 诉讼时效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懈怠原则不能阻碍权利人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对一起版权案件做出的裁决可能会造成深远影响。法院以6:3票裁决宝拉.彼得雷拉是1963年的剧本《愤怒的公牛》的版权继承人,她可以继续对米高梅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尽管起诉已经迟了18年。

  杰克.拉莫塔从拳击界退休后,与他最好的朋友弗兰克.彼得雷拉创作了有关拉莫塔生活的一本书和两个剧本,剧本是1980年导演马丁.斯科塞斯获奖影片《愤怒的公牛》的基础,主演是罗伯特.德尼罗。当弗兰克1981年去世时,宝拉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其父亲对原创剧本的续展版权。1991年,她及时向版权办公室递交了1963年剧本的版权续展申请。然而,她在对米高梅公司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前等待了18年。

  米高梅试图让宝拉的起诉被立即驳回,认为懈怠原则(不得不合理地、有害地延迟提起诉讼)应当可以阻碍她提起诉讼,因为她在起诉前已经拖得太久。

  宝拉则认为米高梅公司持续使用该电影并且每一次侵权使用就会开始一个新的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单独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她宣称自己提起的诉讼不应当受到懈怠原则的阻碍,因为她的诉讼针对的是起诉前的3年内米高梅所进行的侵权行为。

  地区法院支持米高梅公司的论点,驳回了宝拉的案件,裁决她无故拖延提起诉讼损害了米高梅的利益,因为该公司为了家庭视频点播和网络播放而花费了数百万美元制作、许可和营销该电影的不同版本。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认同了地区法院的裁决结果。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赞同上述裁定,认为下级法院不能使用懈怠原则妨碍权利人在版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提起侵权诉讼寻求救济。诉讼时效期限明确允许版权所有人对在提起诉讼前3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与救济。由于宝拉只是针对发生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的行为寻求救济,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不能使用懈怠原则阻碍其起诉。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备案是提起侵犯权利诉讼的必要条件。凡声称由于转移而成为版权或版权范围内任何专有权利所有者的人,在其据以提出要求的转移书在版权局备案以前均不得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对于备案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可在备案后提起诉讼。

  《版权法》第50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民事诉讼必须在提出要求的根据产生后3年内开始,否则诉讼不能成立;刑事诉讼必须在引起诉讼的情况发生后的3年内开始,否则诉讼不能成立。

  懈怠,则指因种种原因或出于其它考虑,明知自己应该在此时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却不去行使,反而在以后的场合或时机才予补救,从而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根据美国《版权法》,侵犯版权者有责任赔偿版权所有者的实际损害加版权侵犯者的任何附加利润,或者法定损害赔偿。

  1、实际损害和利润
  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赔偿其由于版权受到侵犯所蒙受的实际损害,以及版权侵犯者由于侵犯其版权所获得的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中的利润。
  在确定版权侵犯者的利润时,只要求版权所有者提供有关版权侵犯者的总收入的证据,同时要求版权侵犯者证明其可扣除的费用,以及由于有版权的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获得的利润。

  2、法定损害赔偿
  版权所有者在终局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时候,可要求赔偿诉讼中涉及的任何一部作品版权侵犯行为的法定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害和利润。此项法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每部作品至少不低于250美元,最多不超过10000美元,由法院酌情判定。
  在版权所有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定侵犯版权是故意的,法院可酌情决定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增加到不超过50000
美元的数额。

  《版权法》还规定了法院强制令,即任何拥有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发出临时的或最后的强制令,以预防或制止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任何这样的强制令可向美国任何地方的当事人发出。强制令在全美国有效,并应通过蔑视法庭诉讼或其他程序,由对该人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美国法院强制执行。

 

  该裁决对娱乐界的直接后果是它有效地将确定版权归属的风险转移给了电影公司。传统来说,权利所有人已经承担了做出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的负担——一旦你意识到有一些侵权行为,难道你应该立即付出大量法律成本起诉吗?即使侵权行为或许很轻微且在经济上没有很成功。或者你应当等等看是否侵权行为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收益以确保投入资金打一场官司是值得的吗?但这样会面临一个潜在的懈怠原则的抗辩,因为你等了太长时间才起诉。

  米高梅公司坚持懈怠原则是适用的,从而“避免版权人一直作壁上观,等着看涉嫌侵权人的投资结果如何”。宝拉承认此前一直未起诉是因为“该电影深陷负债危机,并且很可能永远都收不回成本”。但最高法院法官金斯伯格坚称,权利人等待并观望是否侵权行为有丰厚回报以确保值得打一场官司是完全合法的。“版权人几乎没有能力去质疑每一个实际侵权……等着看一个侵权者的使用是否削弱了版权作品的价值、是否并不影响原始作品,甚至是否使该作品得以广泛传扬并没有什么不好。”

  在拒绝米高梅公司懈怠原则的抗辩时,最高法院采取了切合实际的补偿方式。法院指出,尽管权利人推迟多年才采取行动,但仍被允许提起侵权诉讼。原告所获得的补偿受限于侵权方过去3年获得的收益,而侵权方或许对该版权财产已经营利使用了数十年。原告胜诉后可以获得的追溯救济只能是诉讼时间回溯3年,无法涵盖再早些年可能发生的侵权收益。那些年所获得的利润仍属被告所有。而且,懈怠原则不能妨碍原告获得阻止进一步侵权的禁令救济。然而在设定救济金额方面,法院可以考虑原告的延迟。

  懈怠原则是司法机关设立并且强加的时间限制,而诉讼时效期是国会立法确立的原则。当它们发生冲突时,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必须占上风。

  关于《愤怒的公牛》的判决重新分配了好莱坞一部分权利所有者与电影公司权力平衡的份额。权利人现在可以采用“等待并观望”的方式来确定一个侵权者是否从其违法行为获得利润而让诉讼有所值。它还开启了只要潜在的被告仍然在侵权,长期受制于懈怠原则的权利人就可以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大门。

  判决结果的广度及其分析或许可以延伸至商标侵权和其它商业案件,但懈怠原则仍然可作为权衡公平问题的抗辩理由。

(编译自hollywoodreporter.com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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