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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对夏洛克.福尔摩斯版权案作出裁决

 

  一个多世纪前,亚瑟.柯南.道尔创作了夏洛克.福尔摩斯及华生医生两个虚构的人物。从1887年到1927年,柯南.道尔创作了60多个侦探故事和小说来塑造这两个人物形象。

  根据美国版权法,在1923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作品不再受版权保护,因此柯南.道尔有关福尔摩斯的大部分版权作品已过保护期。对于在1923年之后出版的10个福尔摩斯故事,其版权将在这些故事最初出版后的95年到期。这些故事的版权已经被转交给了柯南.道尔的遗产管理机构——柯南道尔遗产公司。

  2013年,作者莱斯利.克林格将原有的以及新的福尔摩斯故事编制成了一本小说选集,书名为《夏洛克.福尔摩斯伴我行》。然而柯南道尔遗产公司向克林格的出版商飞马出版社索要版权许可,遗产公司还指出如果克林格的小说选集未经授权便被出版,那么该机构将阻止亚马逊等零售商出售该书。结果是,飞马拒绝出版克林格的小说选集。

  克林格随后将柯南道尔遗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布其未侵犯柯南.道尔的版权。

  柯南.道尔以福尔摩斯为主角的第一个故事出版于1887年,距今已125年有余。最后一个故事出版于1927年,这也正是此次争论的问题所在。根据美国版权法,虽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传播、展示或表演1923年以前出版的福尔摩斯故事,但想如此处置1923年以后的作品,就必须得到遗产公司的许可。

  但是夏洛克.福尔摩斯这个角色本身该怎么办?约翰.华生呢?法律应如何处置这种一部分源于如今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而一些元素却来自仍在版权保护下的作品的跨线角色?这成为了美国东区伊利诺州北部地区的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需要面对的问题。

  克林格将一些当代作家所写的福尔摩斯新故事结集出版,但柯南道尔遗产公司却威胁称对福尔摩斯或华生这些角色的任何使用都需获得许可。在即决审判中,诉讼双方都进行了新颖且有趣的论证,但最后法官还是按照大多数版权法专家所预期的方式做出了判决。

  柯南道尔遗产公司辩称,一个角色整体是历经许多部作品不断发展完善的,直到最后一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以前,整个角色都应该处于版权保护之下(该公司还对“夏洛克.福尔摩斯”这一名字主张商标保护,但这一主张并不是本案探讨的问题)。他们认为,从本质上说,文学角色与真人类似,“复杂的文学人格和人类性格一样无法被拆解,一旦拆解,整个人格也就解体了”。该公司还提到了认定虚构人物可独立于其所在作品而收到单独保护的判例法,试图运用这一逻辑说服法院裁定角色是“作者所写的一个单独的整体作品”,只有当以这个角色为主角的最后一部作品出版时,角色本身才最终完成。

 

  1790年,根据第一部《美国版权法案》,版权保护期为14年,作者可再续展14年。1831年,保护期已经增加到28年,并有14年续展期。1909年,这一期限变为28年,续展期也变为28年。一个遭到反对的替代性计算方法将保护期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这一提法终于在70多年后的1976年获得认可。而根据1998年的《松尼.波诺版权保护期延长法案》,新作品(以及所有权被续展的许多作品)如今在美国可享有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的保护期。

  1923年1月1日对于美国版权是个关键日子。

  若无其他说明,则该日之前出版的作品在美国均属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保护已经到期。而1923年及以后出版的作品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也可能不受保护,这取决于这些作品是否妥善地遵循了某些技术要求。但是这一日期对于希望将旧作品用于新用途的人们来说显然是一条很有帮助的“明线法规”。

  而原告认为,此前的判例法明确了公有领域作品中角色的相关元素也属于公有领域,公众可自由使用福尔摩斯及华生这两个角色在1923年以前就已展示出的所有元素。对于1923年以后的作品来说,原告提出的论点是,这些作品中取得进展的并不是两个角色的性格,而是对福尔摩斯和华生这两个角色来说并非必不可少的“事件”。

  法官驳回了双方的论点,认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先例触及的是拥有许多衍生作品的一部单一作品中的文学角色、而且直到最后一部衍生作品出版该角色才最终完成的情况。他对上述此前判例进行了澄清,表示法院的确要求将作品的角色“释放”到公有领域,遗产公司所认为的角色受版权保护的提法是不恰当的,并认定“克林格尔及公众无需获得许可即可使用1923年以前的故事元素”。法官接着谈到了1923年以后面世的故事元素,认为这些显然是仍受版权保护的后续作品中添加的“更多表述”,根据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定是无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这些元素包括:(1)首次出现在1924年短篇小说《显贵的主顾》中的华生的第二任妻子;(2)首次出现在1924年短篇小说《苏克塞的吸血鬼》中的华生的运动员背景;以及(3)1926年短篇小说《狮鬃毛》中首次描写的夏洛克.福尔摩斯从侦探事务所退休。

  然而柯南道尔遗产公司基于两点原因对该裁决进行上诉。首先,遗产公司认为地区法院缺乏诉讼标的的管辖权,因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实际的案件或纠纷。第二,福尔摩斯和华生以及其他角色仍受版权保护,因为他们是综合的人物形象,是通过一系列福尔摩斯的故事(其中包括那些仍受美国版权保护的故事)而逐渐发展而来的。

  对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进行再度想象、改编、拆散或是混合,你可以使用整个作品,或仅仅是其中一部分。

  这是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妥协:作者被赋予有限的垄断期,拥有对作品的独家控制权和变现权,以此为交换将原创作品(及其组成部分)带给公众。公共作品可被分享并作为其他原创作品的基础,至少版权法仍保持现有形式就可以一直如此。

  如果试图对基于过期版权的后续衍生作品实施版权保护,那么在仍受版权保护的衍生作品中加入与已过期元素截然不同的新元素非常重要。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述两个观点。该法院认为阻止零售商进行书籍分销的威胁以及提起侵权诉讼的隐形威胁构成了实际的纠纷。该法院还维持了地区法院做出的克林格未侵权的裁决,因为当一个故事进入公共领域后,故事的元素,包括受过期版权保护的人物形象对于后续作者而言都是可以进行公平使用的。

  在后续作品中使用相同的人物形象的做法很常见,并且从1887年开始创建的福尔摩斯和华生的人物形象的原始作品版权已经到期。仍受版权保护的剩下的10个福尔摩斯故事也仅仅涉及道尔在这些故事中对原始的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形象的补充。换句话说,对人物原始形象之后的补充不能够使人物原始形象的过期的版权得到延展。

  最终,法院认为道尔遗产公司不是试图保护最后几部仍受版权保护的福尔摩斯故事中对人物形象新加入的特征,而是想要保护未支付许可费便出版的任何有关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侵权会将道尔原始故事中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人物形象的版权保护期限不恰当地延长为135年。

(编译自lexology.com、mondaq.com报道,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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