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实现着法律的全球化。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此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不断涌现,并且一些主要国际多边条约已得到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遵守。
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有的称为“公约(Convention)”,有的称为“条约(Treaty)”, 有的称之为“协定(Agreement)”或“议定书(Protocol)”。虽然称呼不同,但其含义都属于国际条约。
这些国际条约的缔约方一般要求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但也有一些例外。其中最有特殊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其缔约方除了联合国成员国之外,还有欧盟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与澳门。
目前,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着27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7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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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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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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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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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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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
6. |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
7. |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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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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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Treaty (TLT) 《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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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Copyright Treat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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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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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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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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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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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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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条约共7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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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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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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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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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
WIPO之外的国际组织所管理的全球性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有:
1.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TRIPS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之一,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 |
2.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61年签订,其文本1968年生效。后经多次修订后,其1991年修订文本1998年生效。根据该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法语简称UPOV)。UPOV虽然是独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政府间组织,有自己的理事会和办公室,但按照WIPO与UPOV订立的协定,WIPO总干事兼任UPOV秘书长,领导办公室的工作,向UPOV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与财务服务。该公约虽然不是WIPO管理的条约,但与WIPO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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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47年发起,1952年9月在日内瓦签署,1955年9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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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因此从广义上来讲,下列国际条约也可说与知识产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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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生效,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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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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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该公约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尤其是作为商业性用途,涉及了快速发展的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发展、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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