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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近期作出一项裁决,明确:英国竞争上诉法庭(CAT)在特定情形下,可就竞争索赔案件中的版权问题与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驳回了微软提起的两项上诉。该案是一起围绕二手软件许可转售产生的竞争法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厘清了CAT在审理竞争索赔案件过程中,有权裁决该案所必需的非竞争法争议事项。

该诉讼由JJH企业公司(以“ValueLicensing”为商号经营)提起,该公司销售或声称销售微软软件产品的二手许可。

ValueLicensing指控微软通过合同限制以及鼓励或引导客户从永久许可转向订阅模式等方式,限制了包括Windows和Office在内的产品二手许可的供应,从而违反了竞争法。

原告依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第102条、《欧洲经济区(EEA)协定》对应条款以及英国《1998年竞争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管辖范围覆盖英国与欧洲经济区(含欧盟),涉事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该企业称,微软的行为造成二手微软软件许可在二手市场的供给缩减,致使ValueLicensing遭受损失,并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微软否认相关指控;而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未就是否存在违反竞争法的情况作出裁决。

微软主张:ValueLicensing提出的竞争索赔成立的前提是,ValueLicensing拥有合法转售微软二手软件许可的权利。微软同时提出,若涉案软件版权并未权利用尽,则ValueLicensing的转售行为不属于合法二手交易,而是构成版权侵权。

基于上述观点,微软认为:ValueLicensing无权主张微软违反竞争法,非法限制了ValueLicensing有权经营的转售市场。微软坚持,倘若法院采纳其版权相关主张,ValueLicensing的竞争索赔必将败诉。

本次上诉缘起CAT作出的两项裁定。第一项裁定中,CAT认定其有权审理该竞争索赔衍生的版权争议;第二项裁定中,CAT就先决版权问题作出了有利于ValueLicensing的认定。微软就两项裁定一并提起上诉。

微软辩称,版权争议不在CAT管辖范围内,理由是版权问题先于竞争索赔存在;且如果裁决结果对微软有利,即可证明ValueLicensing的经营活动侵害微软版权。

上诉法院驳回了该抗辩观点。法院认定:为审理涉嫌违反竞争法的索赔而必须厘清的争议事项,依据《1998年竞争法》第47A条,该问题属于CAT的管辖范畴。

竞争法律专家亚历克斯.斯特拉塔基斯(Alex Stratakis)表示:“该判决带来重要启示:竞争诉讼中,裁判机构常常需要处理狭义上不属于竞争法范畴的争议。这一点在技术市场中尤为明显,因为在该领域,竞争、合同和知识产权问题经常相互交织。”

他称,上诉法院采取务实裁判思路,确认CAT可以审理解决竞争索赔所必需的各类关联法律争议。

上诉法院同时审理了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如何适用于同时包含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版权作品(如图形、用户界面、图标、字体、帮助文档)的软件产品。

上诉法院维持CAT的结论:从整体来看,微软Windows系统与Office软件属于计算机程序;其中非程序类作品属于附属内容,依附于产品购买及使用所依托的计算机程序功能。因此《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项下的权利用尽规则适用于本案。微软主张:产品内存在非程序类版权作品,应当对该部分单独适用《信息社会版权指令》项下另一套权利用尽规则,该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指出,对于同时包含软件及其他版权作品的“复杂事项”,应当对产品整体定性,而非对不同组成部分适用相互冲突的制度,从而导致其中一种制度凌驾于另一种之上。

知识产权与版权法律专家吉尔.丹尼斯(Gill Dennis)就本案裁决评论道:“上诉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采取务实立场。CAT本身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审理能力,如果确立规则禁止其审理对竞争索赔不可或缺的知识产权争议,很难具备正当性;强行拆分案件还会带来额外诉讼成本、审理迟延,存在裁判结论冲突的风险。”

针对非程序元素的版权权利用尽问题,丹尼斯表示:“本判决明确,权利用尽分析应当聚焦消费者实际购买的标的。倘若产品本质上属于软件,用户界面、图形等附属内容适用相同法律规则合乎情理。该判决是对UsedSoft案确立规则的逻辑延续,沿用既有判例。但在实务层面,本案事实上拓展了我们当前理解的UsedSoft判例适用边界,具备重大商业意义。”

第二项核心实体争议为:批量许可能否拆分转售。微软主张,欧盟法院2012年UsedSoft案判决不允许将整套、多用户许可拆分后零散转售。

然而,上诉法院在本案具体情况下驳回了这一论点。法院区分了UsedSoft案中的客户端至服务器模式与本案微软软件:本案Windows与Office副本可独立使用,而非通过访问运行在中央服务器上的程序来使用。

法院同时认同CAT的观点:权利用尽自首次销售完成时依法自动生效。法院指出,只要满足权利用尽法定条件,合同条款不能阻碍、削弱权利用尽规则的效力。若首次被许可人转售许可后,仍然继续留存并使用软件副本,该行为可能导致首次被许可人构成侵权,但并不影响二次受让方使用其所购副本的权利。

法律专家伊恩.黑斯廷斯(Ian Hastings)称:“涉及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案件往往错综复杂。两套法律体系不存在绝对优先顺序,相关法院与监管机构作出裁判时应当兼顾两套规则。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这份判决确认,CAT拥有完整管辖权,可以裁决与竞争争议相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判决合理适用了2012年UsedSoft案判例,但企业想要判断何种力度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会触发反垄断风险,依旧存在不小挑战。”

竞争法律专家塔德乌什.吉拉斯(Tadeusz Gielas)表示:“不能将本判决解读为认定微软违反竞争法。相关侵权指控仍有待实体审理。本案最直接的价值在于上诉法院对管辖权、版权问题的处理,以及法院如何将源自欧盟的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数字化软件许可模式。”

他认为对企业而言,该裁决说明企业应当统筹考量软件许可、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风险,不可割裂看待。

“软件厂商、大量持有软件资产的转售商和客户都将密切研究这份判决。”他说,“该裁决对所有竞争诉讼参与方同样具备参考价值,判决确认:CAT在裁决竞争损害赔偿时,如有必要,可就其他法律领域的争议作出裁决。”

据悉,微软正计划就上诉法院判决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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