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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与玫瑰这个看似不搭的组合,却共同推动印度知识产权领域达成新的里程碑——该国商标局已批准其司法管辖区内首个气味商标申请进入公示阶段,因为该商标的申请人在审查阶段提出了充分理据,成功推动了进展。

该商标为轮胎散发出的玫瑰香气。日本住友橡胶工业公司于2023年提交了“应用于轮胎的玫瑰花香”商标注册申请。

位于印度班加罗尔的Aishani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阿迪蒂.维尔马.塔库尔(Aditi Verma Thakur)指出,这标志着对印度商标实践的重大突破。她表示:“这表明当品牌向新领域拓展时,印度监管机构也已准备好更新其规则工具箱。”

塔库尔透露:“本案审查员明确承认,气味标志不能与传统商标等同对待,但仍须满足商标能够以图形方式呈现的法定要求。”

该花香未被认定为通用的、描述性的或功能性的气味。

商标局还任命了一位法庭之友——该案中由Anand and Anand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普拉文.阿南德(Pravin Anand)担任——协助评估该标志,尤其针对图形表征要求。‘法庭之友’是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却非案件当事方,因此可通过‌提供专业见解与分析来‌辅助案件审理。

塔库尔分享道:“为实现图形表征,印度信息技术学院的创新者采用新型技术方法,将气味定义为七维向量空间技术,将气味分解为花香、果香、木香、坚果香、辛辣香、甜香和薄荷香七种基础维度。实践中对此类注册的任何严肃挑战,都必须采用同等创新或更先进的技术来质疑该表征方式。若挑战者能证明技术图谱与市场实际感知存在差异,该注册便可因初始授权错误或因未使用而被撤销。”

除参考法庭之友的法律意见书外,审查员还分析了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气味标志的方式。英国于1994年批准同款玫瑰香商标注册;而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立场均是:通用气味(如柠檬味用于清洁剂)或功能性气味(如遮蔽异味的类香水气味)不应被垄断为商标。

塔库尔总结道:“在冲突层面,未来的争议的关键还将取决于权利人能否令人信服地证明其在商品上对特定气味的在先使用,以对抗后续使用者试图将相同或相似嗅觉特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塔库尔最后强调:“通过认可技术主导的气味标志表征方式,商标局实际上为未来保护其他非传统标志奠定了基础,推动申请人与专家共同探索用科学方案呈现曾被视作‘无法法律描述’的感官属性。”(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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