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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盟法院(CJEU)在回应法国最高法院提交的一个问题时,明确了一项原则:带有设计师姓名的商标可能因其所有者在设计师离职后的使用方式而变得具有欺骗性。

如果一件商标的受让人以某种方式使用了该商标,并制造出了商标原创者仍在继续参与产品创作过程的实际印象,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的话,那么欧洲的法律体系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掉这样一种带有创作者姓名的标志?这正是法国最高法院提交给欧盟法院的核心争议问题。

争议起源

本案源于一位时装设计师(下文简称为WX先生)与收购了其业务并以其姓氏注册了商标的公司PMJC之间的冲突。在收购完成后,WX先生又为PMJC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随后便终止了合作并停止参与所有产品的设计工作。在WX先生离开公司后,PMJC继续使用以其姓名注册的商标。

在这里,其中一个事实要素显得尤为重要:在合作结束后,PMJC公司曾两次因侵犯WX先生从未转让给该公司的近期作品的版权而被定罪。

欧盟先前的判例法

欧盟法院曾在2006年的一起同样涉及公司在时装设计师离职后使用以其姓名注册商标的案件(Emanuel案)中作出过一项重要裁决。当时,欧盟法院裁定,设计师的离职本身并不必然使商标具有欺骗性,同时也不会影响其(重新)注册的资格或持续有效性。

在作出上述判决时,法院重申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示产品的(商业)来源,并保证产品源自单一企业。欧盟法院认为,仅凭设计师不再参与产品创作这个理由,并不会损害这一标准。

然而,判决书中某些段落所使用的措辞,让一部分人对于“在商标持有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可能会带来关于设计师也参与其中的欺骗风险时,当事人能否宣告这种带有设计师姓名的商标是无效的”这个问题产生了疑问。

欧盟法院进行澄清

在2025年12月18日的判决中,欧盟法院对此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首先,法院指出,欧洲的法律承认下列事实:一件带有创作者姓名的商标,即便在该创作者离开企业后,仍可能因其所有者的使用而变得具有欺骗性。

遵循Emanuel一案的判例法,欧盟法院表示,使用此类商标本身并不具有误导性。但是,它也专门澄清,必须考虑每个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商标的使用是否具有欺骗性。

涉案商标可带来的风险级别需要非常高:当事人必须能确定欺骗是实际发生的,或者存在足够严重的欺骗风险。

在本案中,欧盟法院指出,以下因素可能会增加构成欺骗的风险:(在商标产品上)存在着属于设计师特定创意领域并侵犯了其版权的装饰性元素。

法院最终得出了结论,对欧盟法律的这种解释符合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

商标何时会变得具有欺骗性?

欧盟法院的判决似乎反映了现实情况:鉴于市场惯例,消费者并不必然预期带有设计师姓名商标的产品是由该设计师设计的;然而,根据商标持有人进行的广告宣传及其提供的信息,消费者可能在设计师的参与度方面遭到严重误导。

鉴于在此类情况下存在着丧失商标权的风险,建议人们时刻保持警惕。

然而,除了考虑侵犯版权的定罪外,欧盟法院并未提供确立类似案件中存在实际或足够严重欺骗风险的标准。因此,相关的商标局和法院将不得不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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