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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某企业就包括服装领域在内的多种商品提交了欧盟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日本企业Nowhere Co. Ltd基于其在英国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若干未注册图形标识(受英国法律保护)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该异议主张存在在先未注册权利,依据欧盟法律构成注册驳回事由。

经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异议部门及上诉委员会先后驳回异议后,欧盟普通法院以“英国脱欧过渡期届满后,不得援引先前的英国权利”为由,撤销了上诉委员会驳回Nowhere公司诉求的裁决。普通法院认定,鉴于欧盟商标申请是在英国脱离欧盟且过渡期届满之前提交的,即使EUIPO在该日期之后作出裁决,仍可考虑援引英国境内的在先权利。EUIPO已就普通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在2月5日作出的判决中,欧盟法院撤销了普通法院的判决,并维持了EUIPO的决定。

法院明确指出,允许基于未注册标识提出异议的规定包含两项独立要求。首先,该标识必须在欧盟商标申请提交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产生在先权利。其次,在EUIPO作出决定时,该标识必须仍使其权利人有权禁止较新商标的使用。

虽然第一项要求可确立所援引标识的在先性,但第二项要求则要求法律保护在整个程序中持续存在。法院指出,该条款采用现在时态表述的措辞及其立法目的,排除了基于在裁决作出前已失效的权利而获得异议成功的可能性。法院补充道,过渡期届满前潜在冲突的存在不能成为支持相反结论的依据,因为涉案欧盟商标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待过渡期结束后方能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先权利保护在程序期间的消失构成EUIPO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异议被驳回。

其次,法院指出,在英国脱离欧盟后的过渡期结束时,仅基于英国法律的权利不再属于欧盟法律的管辖范围。在缺乏过渡性条款规定这些权利可在未决异议程序中延续的情况下,此类权利在EUIPO于该日期后作出的裁决中将不再具有援引效力。该解决方案符合欧盟商标的统一属性,且不损害法律确定性或合理预期,因为在欧盟境内,申请商标与现仅限于英国的权利之间不会产生相关冲突。

最后,法院认定诉讼程序状态允许其作出终局判决。法院驳回Nowhere有限公司针对EUIPO上诉委员会决定提起的诉讼,认为无论如何该异议均不能成立,因为所援引的在先权利在争议决定作出前已在欧盟丧失可执行性。法院就此终结争议,无需将案件发回普通法院重审。(编译自curia.europa.eu)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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