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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相关:若享有声誉的商标权人能够证明,某政党未能证明其表达自由优先于该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则该商标权人可禁止该政党使用该商标。

某政党在向公众展示其关于比利时庇护和移民政策改革的计划时,使用了享有声誉的宜家(IKEA)商标,以强化其主张。该政党以言论自由为由,主张其使用行为具备正当性。欧盟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为确定该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due cause)”,国内法院必须在商标权人的财产权及其利益,与第三方所援引的言论自由权及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且这两项权利均非绝对。然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对这些宜家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对该等商标的声誉及其所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仅出于利用其声誉以强化政治信息并扩大其传播范围之目的而使用宜家商标,似乎不能优先于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但这一点应由提请裁决的法院予以核实。

2022年,弗拉芒利益党(Vlaams Belang)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公布题为《宜家计划——移民完全可以另寻出路》的政治方案,方案旨在改革比利时庇护与移民政策。方案配套配图使用了与宜家商标相同标识,以及类似于宜家产品组装说明中出现的字符。该新闻发布会视频被发布至社交媒体。商标所有人宜家国际集团(Inter IKEA)向比利时法院对负责组织“弗拉芒利益党”宣传活动的自由基金(Vrijheidsfonds)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国内法院审理阶段,自由基金会承认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了宜家商标,但坚称其利用这些商标的声誉是为了强化自身信息,并辩称这构成欧盟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理由”,而欧盟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包括表达政治观点和进行政治讽刺的自由。国内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两项同层级基本权利冲突——财产权与言论自由,遂将案件提交至欧洲法院。

然而,在上述立法的考虑条款中,立法者强调,在适用该立法时,必须确保充分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

尽管如此,仅仅援引言论自由,并不足以成立正当理由。第三方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必须阐明该使用行为与其行使言论自由相关的具体理由,并且证明该理由优先于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国家法院在判定第三方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必须在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是享有声誉的商标权人的财产权及其利益;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所依据的言论自由权及其利益,且这两项权利均非绝对。

在此背景下,国内法院必须确定第三方是否善意使用了知名商标。特别是当该标识被用于传达与该商标本身、该商标的所有人、其商业行为、其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观点或意见时,即属于这种情况。其他相关因素包括:该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讨论,以及第三方使用该商标可能给该商标权人带来的后果。特别是,不能要求商标权人容忍可能对其造成不成比例损害的使用,甚至可能损害该商标注册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实质内容的使用。

审理时还应当考量第三方使用该知名商标的强度、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同时还需考虑以下事实:即第三方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该商标的注册人认同所传达的政治信息或所倡导的政治理念,甚至以某种方式予以支持,而该注册人所倡导的价值观是基于对任何政党保持中立,或与该政治信息不相容。

欧洲法院认定,在本案中,自由基金会对宜家商标的使用,可能对商标声誉以及商标所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形下,仅出于利用其声誉来强化政治信息并扩大其传播范围而使用宜家商标的行为,似乎并不优先于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过,这一点应由提请裁决的法院加以核实。(编译自curia.europa.eu)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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