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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境内,三维商标(又称外形商标)的保护工作,一直是一项需要多方权衡的复杂工作。既要维护市场自由竞争,又要认可企业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两类诉求需要相互调和,这也使得三维商标的权利边界时常面临考验。
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处2026年7月8日作出的裁定(无效案号:C67425),充分体现了一件历史悠久的三维商标权利稳固程度(也就是三角巧克力标志性的三角尖状凸起造型)。
本案由波兰米拉诺股份两合公司(Millano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ą SKA),即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对阵商标权利人卡夫食品瑞士控股有限公司(Kraft Foods Schweiz Holding GmbH)。
糖果行业之争:米拉诺公司与卡夫食品的博弈
本案争议对象为欧盟三维商标(EUTM)第31237号。该商标于1996年4月1日提交申请,主张1995年10月2日的瑞士优先权,1998年1月28日完成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巧克力、巧克力制品、可可、糖果糕点、食用冰”。该商标保护的巧克力外形特征为:拥有统一底座,并且连续排布多块可拆分的三角尖状凸起,也就是大众熟知的三角巧克力经典造型。
申请人米拉诺公司依据《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号)第59条第1款a项,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援引该条例第7条第1款b项(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以及第7条第1款e项第i、ii、iii目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即:该外形完全由商品本身固有属性所形成;该外形为实现某项技术功能所必不可少;或者该外形使商品获得实质价值。
外观设计与法律:技术功能止于何处,商标保护始于何处?
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处需要厘清核心问题:这款整块巧克力,带有底座以及12处可拆分三角尖状凸起的三维造型,是否具备商标效力?还是说,该造型会因为技术功能性、商品固有属性、重大美学价值,或是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而落入商标绝对禁止保护的范畴?
外观设计胜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维持这件三维标志性商标有效
在2026年7月8日的裁定中,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处全盘驳回无效宣告申请,第31237号三维商标效力得到完整维持。同时裁定米拉诺公司承担全部程序费用,合计450欧元。
裁定解读:如何认定功能性问题
这份裁定的核心价值,在于欧盟知识产权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理由,开展了条理清晰、严谨充分的分析:
外形由商品自身性质所决定(《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e项i目)
申请人主张,该三维造型来源于三角巧克力产品本身的固有属性。欧盟知识产权局不支持该观点,指出巧克力本身并不存在天然、固有的特定外形。不同于那些造型选择十分有限的产品,巧克力可以被制造成各式各样的形态,例如平板巧克力、球形巧克力等等。此外,本案将涉案商标与意大利传统吉安杜奥多巧克力( Gianduiotto)进行对比的主张,被认定不具备参考意义;涉案商标视觉特征组合复杂,绝非简单孤立的三角形造型。
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外形(《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e项ii目)
这是米拉诺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巧克力分割成三角区块,便于掰成小块食用,该技术效果甚至在1910年奥地利专利中就已有记载。
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申司法判例确立的核心规则:适用该驳回事由,要求外形全部核心特征都为实现该技术效果所必需。即便巧克力可以掰成小块确实属于产品优势,但尖顶三角峰块,连同统一底座上的排布方式,并不是实现该效果的技术刚需。普通平板巧克力,只需要设置矩形凹槽,就完全可以实现同等的易掰断效果,无需采用这种独特山峰式外观。
外形给产品带来重大价值(《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e项iii目)
申请人提出,权利人在广告宣传中重点渲染三角造型,该外形给巧克力赋予了重大价值。
商标撤销处对此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价值”,不能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声望混为一谈。食品领域,消费者选购巧克力首要看重口味与口感,而不只是几何外观。该驳回条款设立初衷,是防止企业借商标制度规避专利、外观设计有限的保护期限;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耐用工业品或者奢侈品,比如家具、高端扬声器,并不适用于食品,食品一经食用,外形就会直接消失。
固有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
最后关于显著性问题,欧盟知识产权局指出,举证责任归于无效宣告申请人。申请人需要证明:商标申请日(1996 年)之时,该商标就不具备显著性。申请人仅列举市场上另外三款产品:健达巧克力、健达缤纷乐、奇巧巧克力。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定该证据不足以支撑主张:仅三件案例,无法证明1996年的行业通用样式;从视觉上看,上述产品都是平板、矩形或者圆弧造型,和三角巧克力山峰状三维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涉案外形和糖果行业的常规设计存在明显区别。
结语:一件标志性三维商标得到法律确认
综上,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处这份严谨的裁定,强化了经典外形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全盘驳回米拉诺公司全部主张,再次明确:不能仅因某一款设计深入人心、成为公众熟知的标识,就以其商业成功和知名度为由,否定设计者的商标权利。
虽然这份2026年7月8日作出的裁定,还可以在文书送达后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但本案已经是卡夫食品的重大胜利。裁定夯实了这款独特巧克力轮廓的合法地位,确认三角巧克力峰块造型,完全可以作为商品来源识别标识获得保护,抵御竞争者试图把该外形演变为通用设计的企图。
本案给未来创作者与品牌方带来的启示
这份裁定,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外观设计者提供数条重要实务参考:
保护力度强,但取得保护门槛高
三维商标是效力极强、可永续存续的保护工具,但前提是外形需要显著区别行业常规,并且具备多重记忆点视觉要素。本案中就是统一底座,搭配12处由凹槽分隔的三角尖状凸起形成的组合造型。
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标准严苛
想要挑战数十年前注册的商标效力,无效申请人必须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商标申请当时就已经不具备显著性。实务中,想要还原30年前的市场客观情况,举证难度极大。
专利、外观设计、商标三者的边界关系
即便过往存在已经到期的工艺或者设备专利,也不当然否定三维商标效力;只要商标最终外形,并非仅仅来源于专利的纯粹技术功能特征即可。
广告宣传与 “重大价值”认定
食品品牌在营销中着重宣传产品原创外形,打造独特卖点,并不会触发《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e项iii目的否定评价;前提是消费者购买产品,主要还是取决于产品本身的食用属性,例如口味、口感等。(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