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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官网消息,在RiseandShine公司(以经营号Rise Brewing开展业务)诉百事可乐公司一案(案件号:24——1016)中,INTA已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敦促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在当事人已正式申请陪审团审理,且案件事实不支持作出简易判决或法律裁判的情况下,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判定必须交由陪审团完成。
Rise Brewing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侵权,主张百事可乐使用“RISE”标识的行为存在引发反向混淆的可能性。该案件核心争议在于:Rise Brewing所持的“RISE”商标是否具备较强显著性,该要素是法院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地区法院支持了Rise Brewing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将商标显著性认定为事实问题,最终裁定“RISE”属于暗示性商标,具备足够强的显著性,作出了有利于Rise Brewing公司的裁定。
百事可乐就此提起中间上诉,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直接从法律层面认定:Rise Brewing公司的“RISE”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案件发回重审后,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明确表示受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前述裁判的拘束,必须认定该“RISE”商标作为咖啡品牌使用时,在法律层面即属于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据此作出支持百事可乐的判决。Rise Brewing公司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作出的简易判决。随后Rise Brewing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调卷复审,2026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准予调卷,拟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依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4条,在混淆可能性分析环节,商标显著性是否属于事实问题。
该协会在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指出:全美所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仅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商标显著性”分析中的部分内容划为纯粹法律问题。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近期作出的“商标显著性分析中的概念显著性要件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的裁判,与美国最高法院既有先例相悖,意见书援引了Hana Fin., Inc.诉Hana Bank案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诉Booking.com B.V.案作为核心依据。该协会进一步补充主张:这类高度依赖事实场景判断的事项——包括普通消费者对商标的实际认知、同领域第三方商标的密集程度、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判定,按照美国传统司法规则,理当由事实裁判者(陪审团)完成认定。(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