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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标法与数字广告的交汇处长期以来一直是有争议的领域。其中最为持久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关键词广告,即企业向搜索引擎付费,以便在用户搜索竞争对手品牌名称时展示自己的广告。德里高等法院在Hindware有限公司起诉高仪印度私人有限公司(Grohe India Pvt. Ltd.)一案中,就两个问题给出了迄今为止印度司法层面最为明确的回答:将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出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本身能否被追究责任?

对于这两个问题,该法院均给出了肯定的裁决。该法院不仅永久禁止谷歌有限责任公司(Google LLC)及谷歌印度私人有限公司(Google India Private Limited)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广告关键词,还判令二者连带支付30万卢比的象征性损害赔偿,并认定谷歌不得依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79条享有中间人安全港豁免。

案件背景与事实

Hindware有限公司是“HINDWARE”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该商标自1991年起用于卫浴产品,且在司法程序中亦曾被确认为驰名商标。

2013年至2014年间,Hindware发现竞争品牌Cera Sanitaryware和高仪印度通过谷歌的AdWords(现为Google Ads)计划,购买了“HINDWARE”及其变体形式作为广告关键词。结果,当消费者搜索“hindware sanitaryware”等关键词时,竞争对手的赞助广告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顶部。

Hindware提起了两起诉讼。广告主被告(即高仪、Cera及其网站开发方)随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该法院判决。诉讼仅针对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和谷歌印度继续进行,使得本案成为对平台责任的直接审查。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需要裁决两个问题:

谷歌将Hindware的注册商标作为广告关键词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1999年《商标法》第29条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谷歌是否有权依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79条,作为“中间人”享受安全港保护?

法律解释:“在广告中使用”

1999年《商标法》第29条第(6)款(d)项规定,如果某人在“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即构成对该商标的使用。谷歌主张,该条款要求商标必须在广告中可见地出现。该法院驳回了这一解释。

该法院将第29条第(6)款(d)项与第2条第(2)款(c)项(后者将商标“使用”的概念扩展至“任何其他关系”)结合起来解读,认为“在广告中”这一表述涵盖了整个广告过程,而不仅限于向消费者展示的最终广告。因此,将商标作为触发关键词在后台的隐形使用,也属于法定的“使用”范畴。

这一解释立足于立法文本。法律条文使用的是动名词“advertising”(广告行为/过程),而非名词“advertisement”(广告本身)。该法院据此认定,广告的触发机制与广告的可见内容一样,都是广告过程的组成部分。

平台责任与安全港

更具深远影响的裁决涉及谷歌的责任。《信息技术法》第79条赋予中间人就第三方信息享有豁免权,前提是中间人未发起、选择或修改内容。谷歌的抗辩理由是,它仅仅是作为中立通道托管了关键词竞价活动。

该法院不接受这一定性。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包括对谷歌自身证人的交叉询问,该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谷歌允许竞争对手对注册商标进行竞价和拍卖;

在将商标列为可用关键词之前,谷歌并未征得商标权人的事先同意;

谷歌保留了这些关键词竞价产生的全部收入;

谷歌的关键词规划工具(Keyword Planner)会主动向潜在广告主推荐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词。

基于以上事实,该法院认定谷歌“并非被动的中间人,而是运营着一项广告业务,并对此拥有全面控制权”。因此,该法院裁定,谷歌的Google Ads计划不适用第79条的安全港保护。

救济措施

该法院颁发了永久性禁令,禁止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和谷歌印度在Google Ads平台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包括“HINDWARE”及其变体形式。

法院进一步判令谷歌连带支付名义性损害赔偿金30万卢比,并承担诉讼的实际费用。

意义与评析

该判决对商标实务工作者具有三点值得关注的影响。

1. 中间人责任

该判决将安全港的审查要点从“该实体是否为中间人”转向了“该中间人为了创收做了什么”。第79条旨在保护被动的信息通道。该法院认为,该条款不适用于建立在将第三方商标变现基础上的盈利模式。

这一区分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但在上诉中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尤其是关于要求平台承担商标权审查义务是否符合安全港保护的结构性逻辑这一问题。

2. 数字环境下的商标保护

该裁决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直接起诉搜索平台的法律依据。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这使品牌方能够诉诸比单个广告主财力更雄厚、更易追责的被告。

判决中对第29条“使用”的解释,很可能在未来的关键词广告纠纷中被援引,并可能对印度商标法在数字领域的司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3. 比较法视角

该裁决与欧盟法院在谷歌法国(Google France)诉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案中的立场存在分歧。欧盟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谷歌存储关键词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商标“使用”。同时,该裁决也不同于美国的判例法路径,美国法院在Rosetta Stone Ltd.诉Google Inc.和1-800 Contacts, Inc.诉FTC等案件中,普遍倾向于不将责任加诸于平台层面。

印度的做法直接将责任归于平台本身,在这些不同的模式中代表了更具干预主义色彩的立场。

结论

Hindware有限公司诉高仪印度私人有限公司一案是印度商标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展。它首次以终局裁决(而非中间裁定)的形式确立了以下规则:关键词广告构成1999年《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广告中使用”商标,且积极运营关键词竞价并从中获利的搜索平台不享有安全港豁免。

品牌所有者如今拥有了一条直接针对平台本身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不再仅限于对单个广告主提起诉讼。(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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