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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伦敦的高等法院决定审理飞利浦与5家被告之间的案件,以便就飞利浦的3G与4G专利组合许可确定一个适当的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费率。5家被告中有3家是华硕集团的公司,另外2家是HTC集团的公司。

  飞利浦希望向华硕授予其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但华硕要求高等法院接受其放弃获得FRAND许可的请求,并终止其参与接下来的诉讼。

  根据诉讼文件,华硕承认其过去的行为侵犯了飞利浦在英国的专利权,并计算出可支付飞利浦4.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华硕需要获得飞利浦专利许可的产品占英国市场的份额很小,并认为这部分市场不值得开发,因此不打算获得飞利浦专利的FRAND许可。华硕随时准备接受法院下达的禁止其在英国侵犯飞利浦专利的永久禁令。基于这些理由,华硕表示高等法院没有必要就其使用飞利浦专利问题确定一个FRAND许可。

  但是,飞利浦对华硕的申请提出挑战。飞利浦认为其有权获得更多的赔偿。由于赔偿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华硕的申请,这意味着关于FRAND问题的审理程序继续进行。

  马库斯.史密斯(Marcus Smith)法官在裁决中表示:“评估英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程序主要依据事实。在我看来,任何将法院公开宣布的许可(declared licence)条款与反事实的许可(counterfactual licence)条款自动关联的行为原则上都是错误的,基于这种自动关联的主张应被取消。”

  “这并不是说法院公开宣布的许可条款无关紧要。相反,在量化专利权人遭受的专利侵权损失时忽视公开宣布的许可也是错误的。”

  “对于华硕的申请,我的回答是公开宣布的许可条款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损害赔偿的评估是需要通过审理来确定的事实问题。该问题不能以简易判决的方式确定。华硕与飞利浦之间关于损害赔偿的纠纷必须通过诉讼来确定。”

  华硕在向高等法院提出的申请中提到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曾接收到一项类似的申请。上诉法院裁定,在申请人(技术实施方)放弃从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获得FRAND许可的权利后,法院无需就SEP许可问题进行审理。高等法院则指出,两个案件并不相同,在引述案件中损害赔偿的金额问题没有争议。

  SEP保护的是对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技术的专利。标准通常是多个企业在标准化机构的主持下合作开发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以及国际电信联盟的电信标准部门(ITU-T)都是标准化机构。

  通常,受益于上述合作框架的企业会依据FRRAND条款将标准化的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FRAND费率是相关方协商的结果。但他们有时会因FRAND问题产生纠纷。如果SEP所有人和技术实施公司不能达成FRAND许可条款,则需要审判庭来确定。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法院乐于审理此类案件。(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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