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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25年11月20日推翻了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裁决,该裁决认定谷歌未能证明一项涉及验证码(CAPTCHA)类似技术的专利主张不具备可专利性。该意见书由塔兰托(Taranto)法官撰写,合议庭成员包括首席法官穆尔(Moore)以及由指定方式参与审理的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约翰.H.春(John H. Chun)。
Nobots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第9,595,008号(简称008)名为《用于评估计算设备用户状态的系统、方法及装置》。谷歌公司成功向PTAB申请对该专利全部20项权利要求进行双方复审请求(IPR),最终PTAB驳回了对第18、19项权利要求的挑战,同时认定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可专利性。
在上诉中,谷歌仅对权利要求19的可专利性提出异议,主张PTAB对“获取兴趣数据”的权利要求解释存在错误。谷歌向该委员会提交了美国专利申请号2008/0114624(Kitts)作为现有技术,主张该技术使权利要求19因显而易见性或预期性而不可专利。根据CAFC法院的判决书,Kitts专利主题为《点击欺诈防护装置》,“描述了一种利用数据属性评估用户访问远程服务器网站时是否为机器人的方法”。
权利要求19的a段规定:“在服务器向客户端计算设备交付已生成数据之前,从客户端计算设备获取兴趣数据……”。Nobots公司主张,“获取兴趣数据”这一表述要求所获取的兴趣数据中至少包含部分“主动数据”,尽管008专利将“兴趣数据”定义为“主动或被动数据,无论可获取数据或已获取数据”。
谷歌则主张“‘获取’具有普通含义,且该动词的宾语——由两个词组成的短语‘兴趣数据’——已被明确定义为包含整个被动数据,因此该动宾短语应被正确解释为获取任何符合‘兴趣数据’定义的数据的过程,包括被动数据……”PTAB采纳了Nobots的解释,裁定谷歌未能就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作出证明。
然而,CAFC认定PTAB的权利要求解释存在谬误,因为其违背了“权利要求应以其在权利要求及整个专利文件语境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的规则。CAFC法院指出,对争议三词短语的直观分析表明,该权利要求意指“获取属于‘兴趣数据’范畴的任何内容,包括纯被动数据”。由于说明书未对该短语作出明确定义,故不符合“重新定义的高标准”。
法院指出,Nobots公司关于说明书中“其等同物及动词形式”的定义用法可推翻谷歌解释的论点“不够清晰,不足以在诸多不利因素下支持Nobots的解释”。因此,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权利要求19的裁决被撤销。(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