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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第二上诉人于2006年10月提交了专利申请,于2010年12月获得印度第244963号专利(“通信设备定位系统”),并于2021年4月将该专利转让给Conqueror Innovations Private Limited。2023年5月,上述两方在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小米印度技术公司,指控小米智能手机、平板电脑、Mi Pad、笔记本电脑及笔记本中的“防盗关停开关工具”实施了该涉案专利。原告称,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载入国际电信联盟(ITU)关于手机防盗措施及打击盗用被盗设备的两项建议中,且他们在2023年1月的法律通知中曾向小米提供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专利使用费率授予非独占许可。2025年7月4日,独任法官驳回临时禁令申请。在上诉程序中,上诉人完全不再主张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观点,仅主张直接侵权。
最新进展:合议庭(DB)于2026年9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本次上诉。合议庭认定,小米的“查找设备”功能表面上看并未侵犯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要素E2或要素E3。上诉人在上诉中对这两个要素的解释偏离了其自身在诉讼中的主张,相当于对其侵权主张的“事后重新考量”。此外,提起本案诉讼存在长达约九年的延误“本身即构成不予颁发临时禁令的充分理由”。
直接影响:小米不会被颁发禁令;且无论如何,禁令的实际意义已基本丧失:涉案专利将于2026年10月17日到期。合议庭指出,即便法院颁发禁令,其有效期也不足两个月。独任法官此前作出的裁定仍然有效:小米需保存全部生产与销售台账,每半年提交一次。该诉讼将继续由该法官审理,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合议庭澄清称,所有意见均属初步性质,独任法官在庭审中必须不受这些意见影响,独立权衡证据。
更广泛的影响:该便携式设备的诉讼程序存在延误。合议庭认为,不应将这九年间隔纳入多因素“便利平衡”评估中,而是认定长期且有意的延误表明缺乏紧迫性,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成为驳回禁令申请的理由,且该原告需在庭审中证明侵权行为并主张损害赔偿。(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