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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米德(Meade)法官驳回了Accord(Accord Healthcare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有效性的各项主张,认定诺华(Novartis)用于保护其重磅复方产品Entresto(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的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SPC)均属有效。法官认为,涉案的缬沙坦与沙库巴曲复方不具显而易见性,其主张的治疗效果亦达到了可信性(plausibility)要求;该发明作出了实实在在的技术贡献,既非任意取舍,也非简单拼凑。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英国法在“实验数据已然产生并据以主张、却未在说明书中披露”这一情形下的可信性门槛。
背景介绍
本案争议涉及诺华第EP(UK)1422217号欧洲专利和相应的SPC,该专利用于保护其产品 Entresto。Entresto 是由两种化合物组成的复方产品,即缬沙坦(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即ARB)与沙库巴曲(中性内肽酶抑制剂,即NEP抑制剂),用于治疗心力衰竭和高血压。Entresto中的两种活性成分以共晶复合物形式存在。Accord试图为其自有仿制药(一种简单混合物,将两种活性成分以各自独立盐的形式混合而成)上市扫清障碍,遂在SPC于2028年届满之前提起了撤销之诉。
尽管Accord否认侵权,但法官指出,到开庭之时,这一点对本案已无足轻重,本案的争点实质上只剩有效性一项。法官还提到,荷兰专利法院曾认定该专利有效,但由于双方在庭上的主张方式,该判决在本案中并未被任何一方援引。
认定
本案有一个前置问题值得注意,即如何界定"所属技术团队"。米德法官并不认同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可以撇开专利中关于心力衰竭的记载;他认为,专利应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来解读,因此判断显而易见性时,应当以同时关注高血压和心力衰竭的技术团队为出发点。
米德法官还重申了专家证据的作用与英国专利法院在解释专利说明书方面的职能之间的区分。专家证据可用于协助法院理解基础科学及实验结果的意义,但专利用语的含义最终应由法官认定。尽管大量交叉询问针对的是申请文件本身的含义,但对专利语言的解释属于司法职能,而非专家的职能。
在“充分公开”这一问题上,米德法官遵循最高法院在Warner Lambert案、上诉法院在Dapagliflozin案中的立场,认定该专利达到了对应的门槛(而这个门槛本就不高)。关键争点在于:该专利究竟只是在预言缬沙坦与沙库巴曲复方的疗效,还是表明这一疗效已被观察到。米德法官认为,通读该专利,它已表明发明人在申请日前做过动物实验,并就该复方取得了积极结果。专利虽未披露具体数据,却传达出一个信息:所主张的疗效有已完成的实验作支撑,而不只是一个研究假设。他还驳回了另一种主张,即已披露的效果可以因“低到不具实际意义”被一笔勾销;并援引Apixaban案指出,关键要看专利是否披露了有实验支撑的真实技术效果,而不在于读者能否看到原始测量数据。本案由此与Apixaban、Dapagliflozin等先例区别开来:在那些案件中,法院认定专利披露不足以支撑其所主张的技术贡献。
米德法官驳回了“该专利只是把已知特征简单拼在一起”的主张。所谓拼合,是指把已知组分简单并列,各自发挥常规作用,彼此之间不产生技术贡献。他认定,该专利恰恰相反,它以实验证明缬沙坦与沙库巴曲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积极的,而非不利的。该专利虽未定量证明协同作用(即复方效果大于各单方效果之和),但米德法官认为并无此必要。只要该专利打消了对两种化合物相互作用的疑虑,并证明该复方“行之有效”,就已足够。这种已披露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真实的技术贡献,因此该发明不能算作单纯的拼合。
米德法官同样驳回了该发明是“从已知化合物类别中作出的任意选择”的主张。在他看来,该专利的贡献不止于识别出ARB类和NEP抑制剂类中的特定成员;它披露了特定的缬沙坦/沙库巴曲组合能够实现有益的治疗效果。这一有实验支撑的技术贡献足以正当化该选择,使其不能被定性为任意选择。
米德法官就可信性、拼合与任意选择所作的认定,都取决于一件事: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整体来看,该专利究竟披露了发明人哪些实验工作。他承认这一点并不好判断(close call),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申请文件中读出:发明人在起草申请文件时已经做过实验,并已掌握实验结果。据他认定,该专利定性披露,发明人已在动物模型中测试过缬沙坦与沙库巴曲复方,并取得了积极结果。这样的披露已经足够,因为它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白:发明人测试过所主张的复方,且观察到了积极结果。Warner Lambert案并不要求披露数值结果。
米德法官表示,他的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以及撰写判决书时均有转变。最终他作出了有利于诺华的认定,但同时指出,诺华本可通过在申请文件中明确披露实验细节和数据来避免这一风险。
米德法官还驳回了针对SPC的挑战。核心争点在于:就SPC条例第3(a)条而言,相关“产品”应如何界定。他认定,该产品是缬沙坦与沙库巴曲的组合,而非Entresto所采用的特定沙库巴曲/缬沙坦共晶复合物晶型。米德法官认定,证据压倒性地表明缬沙坦和沙库巴曲才是药理活性成分,而共晶复合物本身并无独立的药理学意义。以此方式界定产品后,他认定该产品已从专利中具体披露且可识别,故该SPC有效。
结论
本判决带来的一项安心之处在于:基于真实实验发现所获得的专利,即使未在专利中包含完整的底层数据集,只要其可信地传达出所主张的治疗效果系由此类数据支撑,仍可能满足英国法的可信性与技术贡献要求。这既是对最高法院关于“可信性并不必然要求披露详细定量数据”这一表述的有益确认;同时,米德法官的推理也表明,本案在事实层面属于“险胜”。专利权人应审慎考虑披露哪些可获得的实验数据,以强化其说明书,抵御此类有效性攻击。(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