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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美国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一个非英语语言的商标,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需要翻译成英语‌以确定其可注册性?如果需要,翻译后的英语商标‌是否可能被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驳回注册‌?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该非英语语言商标根据‌外国等效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被翻译成英语,并发现其假如在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是‌通用名称(generic)‌或‌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

如何确定非英语商标是否可注册?通过使用‌外国等效原则‌,可以确定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可能被驳回注册。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驳回理由中,外国等效原则已被用于“确定……含义上的相似性,以判断其是否与英文文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另见《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d)款(禁止注册“可能与另一个商标引起混淆或导致错误”的拟议商标)。

‌外国等效原则是否在商标因通用性或仅具描述性而被拒绝注册时被考虑过?该原则已被用于确定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属于不可注册的‌通用名称(generic)‌或‌描述性(descriptive)‌名称。《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2条第(e)款规定:“任何可将申请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的商标,不得因其性质而在主注册簿上被拒绝注册,除非该商标——(e)款:由以下标记组成:(1)在申请人商品上或与之相关使用时,仅是对该商品的描述,或是对该商品的欺骗性错误描述……”(参见《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描述性”包括‌通用术语(generic terms)‌,因为通用术语是“描述性的终极形态”,并且“不符合联邦商标注册资格”。根据‌外国等效原则‌,非英语语言商标要被翻译成英语,然后评估其是否是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名称。

最近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审理的一起案件,In Re: Vetements Group AG, 2023-2050, 2023-2052(2025年5月21日判决)中,CAFC认为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在认定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之前,适当地根据‌外国等效原则‌审查了拟议的非英语语言商标。在In Re: Vetements Group AG案中,Vetements Group AG公司寻求注册非英语商标“‌VETEMENTS”‌(标准字符和风格化形式),用于服装商品以及用于服装商品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审查员(Examining Attorney)拒绝注册这些非英语商标,理由是“Vetement”是法语单词,对应英文中的“clothing”(服装),当用于服装商品及服装商品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时,该商标是通用名称和/或仅具描述性,且‌未取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Vetements Group AG公司就审查员的拒绝决定向TTAB提出上诉。TTAB得出结论:在运用‌外国等效原则‌之后,这些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且仅具描述性,缺乏取得的显著性,因此支持了审查员拒绝注册拟议的非英语语言商标的决定。Vetements Group AG公司继而就TTAB的决定向CAFC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CAFC考虑的问题之一是普通美国购买者是否会停下来将该商标翻译成英语。‌CAFC裁定,当“相当数量的购买者”可能意识到该非英语语言商标在英语中的含义时,这种情况‌倾向于支持翻译‌。CAFC还考虑到非英语词汇出现的‌语境‌会导致普通美国购买者按表面用途(at face value)理解法文中的“VETEMENTS”商标(即不进行翻译)。CAFC认为,Vetements Group Ag‌并未指出一个充分理由‌,证明普通美国购买者不太可能停下来将该词翻译成其英语等效词。在本案中,CAFC裁定,‌外国等效原则一经适用‌,该商标从法语翻译成英语意为“服装(clothing)”,且“Vetements”对于服装商品及此类服装商品的零售商店服务来说是‌通用名称‌。CAFC‌维持‌了TTAB的裁决。

外国等效原则的适用是否有限制?‌在In Re: Vetements Group AG案中,CAFC裁定,‌除非普通美国购买者不太可能‌停下来将该词翻译成其英语等效词,否则外国等效原则适用。

‌总之‌,如果一个非英语商标是通用的或仅仅是对商品和/或服务的描述,则其注册可能被驳回。根据‌外国等效原则‌,如果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的英文翻译对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而言是通用名称或仅具描述性,则该非英语语言商标的注册可能被驳回。因此,‌建议‌在美国尝试注册非英语语言商标之前,应将其翻译成英语并应用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以确定其是否为通用名称或仅具描述性。(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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