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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注册与纪律办公室(OED)于8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一份最终裁决,公开谴责一名加州专利律师,事由是该律师提交的权利要求解释对照表中包含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引用内容——这些引用并非来自判例法,而是来自涉案专利的内部记录。

关于布莱恩.E.米切尔(Brian E. Mitchell)案(案卷号:D2026-16),本案以和解协议结案。米切尔于2026年7月20日签署该协议,OED主任于7月21日签署。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副总法律顾问特里西娅.乔(Tricia Choe)依据主管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兼USPTO局长约翰.A.斯奎尔斯(John A. Squires)授予的授权,于7月27日批准了本协议。

根据双方约定事实,这是USPTO首份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违规前提的惩戒决定;同时也是第一起将对专利说明书、附图、审查历史的虚构引用认定为违反职业伦理的案件。下文将就第一点展开详述,因为业界对OED人工智能惩戒案件案卷的普遍解读存在误区。

案件经过

米切尔执业于旧金山,专利执业注册号50612,同时为加州律师协会会员。在Magpul工业公司诉Mission First战术集团公司案(宾夕法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2:24-cv-5551)中代理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

在起草双方联合权利要求解释对照表的原告部分文书时,他使用第一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草拟部分权利要求术语的拟议解释;随后又使用第二款人工智能工具对该草稿进行复核。

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部分引用了该专利的内部证据,包括说明书、附图、审查历史。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许多引用、引文和括号内内容所指的案卷部分并不存在,或者归属有误。该缺陷暴露之后,米切尔复核了该对照表,自行又发现更多错误引用,并于次日分发修正版对照表,修正版引用了已提交法院的专利内部记录。

他并未承认这些解释有误。该惩戒决定载明其立场:这些解释本身是基于专利内部记录得出;出错的环节是没有对照原始文件核验引用内容。

受理法院未对其作出任何制裁。客户也未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后果。该案之后达成和解,并终局驳回。

OED的认定结果

OED依据四项规则作出认定:《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1.101条(执业胜任义务)、第11.103条(勤勉执业义务)、第11.804(c)条(虚假陈述)以及第11.804(d)条(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其中关于执业胜任义务的认定值得仔细研读。OED从三个角度作出阐释:未能认识人工智能研究与文书起草工具固有的风险;未能充分复核提交法庭文书中针对专利内部记录的引用;未能理解在向裁判机关提交材料之前,应当开展合理核查。

请注意第二款人工智能复核工具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即便米切尔使用复核模型对起草模型输出内容做过校验,OED依然认定其违反胜任义务与勤勉义务。该决定并未否定核验模型本身的价值,但明确:仅依靠核验模型,不能视为已经履行律师的法定义务。

研究第11.804(c)条需要重点留意:约定事实中并未包含任何关于知情、欺骗意图或任何形式主观故意的认定。及时更正、未受法院制裁、全面配合、悔过——所有这些均被记录为减轻情节。尽管如此,OED仍认定存在虚假陈述。

管辖权问题,以及引人注目的第4段

约定事实第4段载明:米切尔于2002年注册成为专利律师,但从未实际代理过专利或商标申请案件,也从未在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或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出庭。

他的专利律师注册资格实质上处于闲置状态。涉案行为发生在联邦地区法院,并非USPTO内部;受理法院也没有对他作出任何惩戒,但OED依然对其启动惩戒。原则上这并非新做法——“In re Hicks”(D2013-11)早在10年前就处理过发生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执业不当行为。但那些持有从未使用过的注册号的专利诉讼律师应当深刻领会这一点:这个注册号将如影随形地伴随你。

该惩戒决定作为政策工具

OED下令在《官方公报》发布通知,通知的受众远不限于本案被惩戒人,提醒从业者遵守第11.101条、第11.103条、第11.301条、第11.303条、第11.804(c)条、第11.804(d)条以及第11.18条项下义务;其中第11.18条大体对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

决定中有一句话至关重要:从业者应当警惕,人工智能生成的引证错误隐患不仅限于法规、规章和判例法等外部来源,还可能延伸至专利和商标申请及其案卷中的内部证据。

这确实代表监管立场的重大转变。过去3年,行业内形成的引用核查习惯几乎全部依托于Westlaw、Lexis这类判例数据库。这些系统中的任何功能都无法检测到对说明书的列号和行号引用错误、与图纸不符的图号,或是被归因于答复中实际上从未出现过的引文。

关于马托斯案的真实情况

由此就可以澄清广为流传的错误说法。在由同一位官员乔于2025年3月6日签署的“关于安东尼.马托斯(Anthony Matos)案”(案号D2025-13),常被称作USPTO首起涉及人工智能的惩戒案件。

马托斯拥有纽约州、新泽西州律师执业资格,但并未注册为专利执业人员。他在第92077944号撤销案件中向TTAB提交了庭审简报。该委员会列举了其中编造的引文、归因于从未讨论过相关内容的判例的论点,以及至少两项并不存在的裁决。马托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这些判例的,这些搜索结果显示了博客帖子和文章,他承认自己从未阅读过这些判例,因为无法查阅判例汇编。

约定事实第13段记录其主张:他虽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去了解TTAB的运行流程,但并未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起草该简报。即便如此,OED仍要求其完成2小时关于法律实务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继续法律教育(CLE),该处罚决定也由此引发了舆论热议。然而,双方协议确认的过错前提系未尽审阅义务,而非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内容存在问题。

某律所律师埃米尔.阿里(Emil Ali),在该处分令发布一周内即在面向知识产权律师的伦理博客IPethics & INsights发文指出该裁决存在模糊之处,并直截了当地质问马托斯究竟有没有使用人工智能。而双方议定事实已对此作出回应。

为何处罚不同

马托斯受到公开谴责外加CLE;米切尔仅受到公开谴责。二者处罚轻重之别,不在于错误本身的严重程度,而在于错误暴露之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

请愿人的反驳简报已向马托斯发出警示,但他却在口头辩论期间任由近2个月的时间流逝,却未试图对引文进行解释或更正。反观米切尔,自行进一步查出更多错误,次日就分发修正对照表。这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26年6月3日LNU诉Blanche案(案号24-4790)中的裁判逻辑一脉相承;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该案中表示,如果律师能够及时披露并诚恳致歉,本可以处以更轻的处罚。

两份惩戒决定可以提炼出一条共通主线:马托斯从未实际从事过商标法律业务,该撤销案件是他经受第一件商标案件;米切尔从未代理过专利申请。两案中,某种工具弥补了执业经验的短板,但恰恰因为经验不足,签署文书的律师无法察觉工具制造的错误。(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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