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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工业产权法典》到2025年实施的新一轮全面改革,让佛得角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而这场变革远远超出了零散调整的范畴。立法者推行了一项更为广泛的改革,这一改革深刻地反映出该国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以及其更深层次、更全面地融入全球知识产权版图的进程。当下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更新那些过时的政策条文,而是全面回应数字化浪潮、互联互通的市场环境以及知识驱动型经济所带来的全新要求与挑战。

尽管2007年《法典》在推动国内法律规范更接近国际通行标准方面确实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2025年《法典》通过彻底重组整个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以应对新的技术现实和经济现实,无疑走得更加深远。前一版《法典》虽然系统地涵盖了工业产权领域的主要传统类别,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商号以及地理标志等,其核心目标在于使国内的法律框架能够与全球贸易发展的要求以及技术进步的潮流保持一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2007年《法典》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一种相对传统的程序模式,并且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有效地应对新型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也未能提出适应时代需要的新的法律保护策略。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5年《法典》提供了一种范围上更为广泛、内容上更具实质性的保护。它明确地试图弥补旧有制度所留下的各项空白,通过系统性地处理未注册外观设计、植物品种、传统知识、商业秘密以及非传统标志等一系列重要议题来实现这一目标。通过采取这样的立法举措,新《法典》更加清晰地体现出立法者对当今市场环境中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文化标识的独特价值以及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所具有的深刻认识和制度回应。

新《法典》对技术变革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这一演进过程的又一个显著标志。通过正式接纳电子申请方式以及赋予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以完全的法律地位,新的法律框架代表着佛得角在行政程序数字化方向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这绝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技术层面的进步,它更是降低各方经济成本、加快案件处理与审查速度、提升整个工业产权管理体系的公众可及性以及增强该体系整体运行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与方法。

对于本次改革的全面理解,还必须结合2022年所发生的一系列重要进展来进行。正是在2022年,佛得角正式制定并通过了一项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方针,并且同时加入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文书。这些重要的战略举措有力地强化了该国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深度与广度,并且为2025年《法典》所体现的这场更为全面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与实践前提。从这一角度来看,新《法典》应当被合理地视为本十年初期即已启动的、一场更为广泛而深刻的国家政策转型在法律层面所必然产生的最终成果。

上述所有进展已经充分展示了2025年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当我们超越这些总体性的政策理念和宏观考量,转而深入审视新《法典》所确立的具体操作性法律框架时,这些改革的全部意义才会变得愈加清晰和明确。

关于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新《法典》第274条引入了一种自动形式的保护机制,专门用于防止他人对未注册外观设计实施仿冒行为。该自动保护的有效期限为自该外观设计在佛得角境内首次向公众公开披露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年时间。法律明确规定,凡外观设计已经通过出版物发表、在展览活动中公开展示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被实际使用,并且其公开的程度已经达到足以使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圈人士能够合理接触和知晓的水平,则该外观设计的披露即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披露”。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始终在受到保密义务约束的条件下进行披露的外观设计,则被明确排除在上述自动保护机制的范围之外。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那些市场生命周期较短、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外观设计,使其无需经历正式的注册申请程序即可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从而对适用于已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度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关于植物品种的保护,新《法典》第193条至第239条建立了一套专门的、独特的法律保护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同时满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新颖性等各项累积性要求的新品种。权利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附有官方的品种描述说明、一个唯一且能够清晰识别的品种名称,以及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结果报告。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为二十五年,对于树木类和藤本类植物品种,保护期限则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年。权利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覆盖了对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以及商业化销售等各项经营活动。该制度同时规定了若干具体的权利限制情形,其中特别包括农民享有的特权:即农民可以保留自留种进行再次繁殖的权利,以及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正当考虑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可能性。该制度还确保了与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体系下所制定的《阿鲁沙植物新品种保护议定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调配合,同时规定了定期的技术复核要求以及维护一个公开可查询的品种登记簿的制度安排。尤其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凡是已经受到本专门制度保护的植物品种,均被明确排除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可专利性主题范围之外。

关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新《法典》第275条至第283条对传统知识作出了宽泛而明确的定义。传统知识被界定为在各个社群内部代代产生、保存、传承和发展的知识体系,其中特别包括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传统实践、农业领域的特有技术、与健康和医疗用途相关的传统知识,以及诸如民间叙事传说、传统舞蹈表演、手工艺品制作技艺等文化表现形式。此类传统知识被法律明确承认为社群所拥有的集体性财产,并且无需任何注册要求即可自动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新《法典》明确禁止任何人在未事先获得相关社群的知情同意、也未对传统知识的来源进行适当披露的情况下,将此类传统知识用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业经济活动。主管机构,即佛得角国家工业产权研究所,被依法授予权力,对于任何含有未经授权使用的传统知识要素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可以拒绝予以注册。相关社群本身以及国家均可以作为适格的法律主体,提起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此种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是无限期的,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与著作权保护形成累积叠加的保护效果。这一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对《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斯瓦科普蒙德议定书》的国内法转化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措施,同时还建立了确保传统知识持有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报酬的运行机制。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新《法典》第407条至第409条相应地得到了强化。正如法典序言部分以及关于一般性救济制度的条款所明确体现的那样,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涵盖了针对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保密信息和专有技术的行为所进行的规制。这一保护框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明确规定在存在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法施加相应的制裁措施。

关于非传统标志的注册问题,新《法典》第284条采取了技术中立的方法立场,明确承认任何能够以清晰和精确的方式进行表示的标志,均具备获得注册登记的潜在可能性,并且不强制要求此类标志必须通过传统的图形描绘方式来加以呈现。这尤其包括声音标志、颜色标志、非功能性的三维形状标志以及由多种元素组合而成的复合标志,这些标志可以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呈现,例如通过提交音像电子文件或者借助专门的计算机软件来生成和提交相关数据。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或者因其使用方式而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效果的标志,注册申请将予以驳回。

执法机制构成了本次改革的又一项核心创新内容。2025年《法典》第468条至第500条显著加强了对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适用的处罚体系,其中引入了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禁令救济的类型与适用条件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更为精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一系列的制度改进与2007年旧《法典》中救济措施相对不够完善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旧制度下,实践中的救济手段和效果相对较为薄弱。通过将有效的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置于优先考量的地位,本次改革确保了各项知识产权能够从文本上的抽象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具有实际威慑力和执行力的法律保护,从而有效地遏制仿冒和模仿行为,并且显著增强投资者对于佛得角国内市场的信心。

将所有上述制度要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审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2025年新《法典》绝不仅仅局限于一次简单的术语更新或者纯粹的程序性完善。恰恰相反,它力图建立一个全面且能够灵活回应的法律框架,这一框架是为了适应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的发展需求而量身打造的。在这样一种经济形态当中,市场价值越来越紧密地与创新成果、文化标识、保密信息管理能力以及数字技术的可及性联系在一起。因此,本次改革在一个连贯统一、内在协调的立法行动之中,成功地将保护实体范围的实质性扩展、行政程序的极大简化与便捷化以及与各项国际法律文书的深度对接与协调这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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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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