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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商标若近10年无人问津,按常理本难逃被撤销的命运。然而,在Altron诉Tracker一案中,残存的商誉却为这枚商标续了命。这不仅凸显了诉讼资格与司法裁量权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关键作用,更抛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独占性权利究竟该靠“老本”吃多久?

商标的“保质期”有多长?

一件注册商标若连续5年未被使用,通常就会命悬一线。但在Altron Ltd诉Tracker一案中,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面对的却是一枚虽近10年未曾使用,却依旧稳居注册簿上的商标。此案由此演变为一场关于诉讼资格、残余商誉以及法院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裁量权边界的精彩探讨。

纠纷概览

Tracker名下有4项注册商标,均为“TAKING BACK TOMORROW”(夺回明天)这一标语,分别注册于第35、37、39和45类商品/服务项下。该标语是其大型广告活动的核心,并长期作为Tracker品牌的重要标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自2016年起,Tracker便再未使用过该商标。

Altron公司希望采用“TAKE ON TOMORROW”(迎接明天)这一标语,遂依据《商标法》第27(1)(b)条,以连续超过5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Tracker的上述注册。

看似简单的不使用撤销申请

Altron的论据十分直接:该条款规定,连续5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予撤销。既然Tracker自2016年起便未使用,该商标理应被撤销。

商誉果真能“不死”吗?

尽管Tracker对未使用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主张不能因此就简单认定商标应当被撤销。其强调,该广告活动曾投入超过1.45亿兰特,在全国电视和广播中高频次曝光,盛况空前。此外,Tracker还提交了专家证词等证据,力图证明该商标至今仍为消费者所熟知,商誉犹在。在Tracker看来,使用虽已停止,但多年积累的品牌认知和商业信誉依然具有现实价值。

诉讼资格的门槛

在进入实体审理前,法院需审查Altron是否符合第27(1)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资格。法院详细梳理了相关判例,重申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有真实的商业利益,而非仅为推测性或学术性的关切。

实际上,Altron的立场存在明显矛盾。一方面,它主张两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混淆,因此其自身注册不应受阻,其申请已获有条件核准即为佐证,同时认为Tracker对商标近似的担忧纯属多虑。可另一方面,它又执着地申请撤销Tracker的在先注册。法院认为,这两者之间逻辑上难以自洽。既然对方的商标既不相近、也不构成障碍,那将对方连根拔除,究竟能带来什么真实的商业利益?Altron始终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据此,法院裁定Altron不具备诉讼资格。

残余商誉成为焦点

尽管仅凭诉讼资格的认定便已足以驳回此案,但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就实体问题作出审理。这显然是防备其关于诉讼资格的判断在上诉中被推翻。

该判决中最值得关注的部分,正是对“残余商誉”的论证。法院强调,商誉并不会因使用停止而必然消散。是否存在残余商誉,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例如:过往使用的规模与时长、前期广告的影响力、公众持续的认知度,以及竞争者的相关行为等。

适用上述原则,法院认定Tracker已证明其拥有实质性的残余商誉。作出此结论的依据包括:相关广告活动持续约9年;广告投入超过1.45亿兰特;在全国电视和广播中获得了广泛的曝光;拥有包括“记忆”系列在内的经典广告;该广告活动持续可在网上观看;Altron未对Tracker提交的专家证词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Tracker的品牌及其商誉仍具有持续的商业价值。

因此,法院裁定,尽管该商标多年未使用,其仍享有可观的商誉。

一条被堵死的法定路径

Tracker还试图援引《商标法》第27(5)条作为挡箭牌。该条规定,受《巴黎公约》保护且符合第35(1)条含义的驰名商标,可以免于被“不使用”条款撤销。Tracker指出,现行对该条款的解释在本国与外国权利人之间划出了一道不合理的分界线,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同。但问题在于,法院仍受Blue Lion Manufacturing Ltd诉National Brands Ltd一案判决的约束,该案将第27(5)条解释为仅向符合条件的外国权利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本国权利人则被排除在外。因此,法院认为自己无权突破这一先例。

如此一来,Tracker无法依赖第27(5)条获得豁免。残存商誉本身也不能为其提供独立的不使用抗辩依据,其意义仅在于法院行使裁量权时作为考量因素。

裁量权的安全阀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强调“不使用”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商标被撤销。

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撤销的法定条件已经成立,其仍保留是否撤销注册的裁量权。这一裁量权必须司法化行使,综合考量残存商誉、误导可能性、申请人行为以及公共利益等相关因素。

在认定Tracker拥有实质性残存商誉,并对Altron的部分行为提出批评之后,法院最终行使裁量权驳回了撤销申请。

本案的意义何在

“不使用撤销”申请往往被视为一种相对机械的程序:5年不用?商标就从注册簿上移除。

但本案表明,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即使撤销的法定条件已经满足,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被撤销。该判决确认,即使长期不使用是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实质性的残存商誉仍可能在法院的裁量评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而广之,本案折射出商标法在两大目标之间的左右为难:既要保证注册簿上都是真实使用的商标,又要保护商家多年经营攒下的商誉。

对商业现实的承认

本案判决的亮点之一,在于对商业现实的承认。

品牌不会在一夜之间从公众记忆中消失。有些广告活动给人留下持久的印象,在停止投放后仍能持续产生商誉。法院对这一商业现实的承认,与“声誉可能在使用结束后继续存续”的既有原则是一致的。

此外,法院似乎也受到了一些证据的影响,这些证据表明他人仍能从Tracker的品牌及商誉中感知到商业价值。从这个角度看,该判决反映了法院不愿让其他经营者坐享他人经年投入和市场曝光所积累的商业价值。

值得商榷之处

尽管如此,该判决仍不免招致批评。

第一个问题是,这一判决是否削弱了“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法院自己也承认,注册簿本应收录那些正在使用或意图使用的商标,而非充当闲置商标的仓库。“不使用撤销”承担着重要的公共利益功能,即防止注册簿杂乱无章、促进商业确定性、维护注册簿的严肃性。

第二个问题更为棘手,涉及残存商誉的证明标准。Tracker的证据无疑证明了其广告活动过去曾极为成功。但更难回答的是:在实际使用停止近10年后,消费者是否仍将“TAKING BACK TOMORROW”与Tracker联系在一起?

法院对此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然而,这一结论主要是通过历史广告活动的成功、巨额广告投入、专家证词、广告内容持续在线以及相关商业活动等间接证据推断出来的,而非通过直接证据(比如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当下的认知)来证明的。

历史成功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经过如此长时间不使用后仍有持续声誉,恐怕仍将是一个争议话题。当然,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做消费者调查,但直接的市场证据无疑能为判断该标语是否仍在消费者心中发挥来源识别作用,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法院对诉讼资格的认定也可能引发质疑。企业在启用新品牌前,可能会通过申请撤销闲置注册商标来降低未来风险和商业不确定性。一方可能真心认为某一商标造成混淆的风险较低,但仍希望消除一个未来可能成为障碍或争议源头的注册。在此背景下,法院驳回Altron“预防性利益”的做法,可能被认为设定了过于严苛的诉讼资格门槛。

更深层的问题

Altron诉Tracker案的意义在于,它承认了评估“不使用”的后果时,不能撇开商标积累的商誉不谈。

该判决表明,在存在实质性残存商誉且法院认为整体情况不利于撤销的情况下,长期不使用并不必然导致注册被撤销。但这并不意味着残存商誉必然能保住闲置的注册。在本案中,Altron连诉讼资格都未能建立;即便建立了,法院也会行使其裁量权拒绝撤销。

法院多次强调,“不使用撤销”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注册簿杂乱无章,确保其反映真实商业使用的商标。然而,自2016年以来便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却在近10年后抵御住了撤销挑战。

因此,那个棘手的问题依然存在:残存商誉要到何时才不再足以支撑独占性权利?保持注册簿清晰无碍的公共利益,又应在何时优先?

如果说商誉能在实际使用停止后长期维持商标的生命,那么真正的挑战就在于:人们必须弄清楚,记忆究竟在哪个时间点上悄然变成了垄断。毕竟,商标注册簿不该是坟墓,但也不该是亡灵永生的地方。(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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